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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谢强御史巡蹄嘎_廉政湍!三i殳明朝是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的发展阶段,中央建立都察院,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同时创立六科给事中职掌监察六部,使科道合一统一了监察权的行使,提高了监察机关的权力地位。尤其是御史巡按地方的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从巡按御史的选派、点差、出巡到更代、回道等一系列环节制度化、法律化,是汉唐以来御史巡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巡按御史的选派称为“点差”,即点派差遣。一般先由都察院在都察院御史中拟定2个候选人,再由皇帝点差其中一员。由于巡按御史是代天子巡狩”,所以由皇帝亲自选定。点差通常遵循唯以才力相应、人地相宜和严格等差程序三个原则,确保巡按御史清正廉洁,熟谙治道。御史巡按地方,主要
2、是通过吊刷卷宗,对府、州、县刑房案卷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的内容涉及立案程序、证据、犯罪事实、供词、量刑的准确性、合法性以及审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司法的各个环节。皇帝还派出巡按御史前往各地审录罪囚,负责“清审天下狱讼”。巡按御史在检查地方司法情况时,可以对执法偏枉的官员进行弹劾,同时也可以监督地方官对皇帝关于重大案件的旨意的执行情况。巡按御史的另一个职责是代替三法司核实所巡地方官员犯罪的事实,交付相关机构处理。御史巡按地方一般明察结合暗察。明察是公开巡按御史的身份,到官府吊刷卷宗、审录罪囚,接受百姓诉讼。通过公开检查、调查方式实施监察。有时还会将视察的内容公开通知州县,称为刷牒。暗察是不张声势地深
3、入民间微服私访。譬如“观采民谣”,就是巡按御史将深入民间采访得来的评价地方官吏政绩优劣的民谣,作为实施监察的参考依据。由于被监察者并不事先知晓,所以很难弄虚作假或通关节,由此所获得的官吏治政信息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为防止巡按御史滥用“大事奏裁,小事立断”之监察权力,明朝通过不断地制定法律,发布皇帝诏令的手段,规范巡按御史的监察行为。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制定的出巡事宜规定:巡按御史治州郡“必须遍历,不拘限期。风宪官吏务要同行,不许前后相离”。除“依律关之縻”外,“不得纵容官吏出郭迎送”。“其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及按临之人设有仇嫌,并宜回避。毋得沽恩报酬,朦胧举问”。正统四年(1439年),宪纲
4、赋予巡按御史以广泛的职权,地方诸衙门官员必须配合,否则治罪。尤其是监督地方官讲读国家律令条例,“不能通晓者,依律究治”的规定,是明以前各朝监察法制所没有的。为官者不可不知法,这种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对于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援法断罪是有一定作用的。御史完成巡按各地任务后,返回都察院,称为“回道”。出巡御史回道时,必须按照考察所列项目,列举巡历地方办事经过,其已完、未结及具体处理过程等,一一开奏明白,并造册上报。明朝对巡按御史任满之时的考核也极为重视。任满的巡按御史造册呈报自己在任内所办之事,呈报的项目有二十八项之多。由都察院派人勘实,对其巡狩效果进行考核。如果称职,则准予回道任职,不称职则分别酌情予以处罚。巡按御史制度改变了那种坐镇受理吏民检举、诉讼的单一被动监察方式,实行走出监察衙门检查调查的主动出击监察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坐镇监督容易出现的虚监、失监的官僚作派,大大提高了监察的实际效果。御史巡按有法可据,职掌权力法定,不可滥用职权,涌现出一批像吴讷、左光斗等品行端正,待身严谨,勇于任事,激浊扬清的巡按御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