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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警察的开展简史“警察”的称呼由来“警察这个名词在历史上不是我国固有的。警察(POIiCe)一词最早源出于古希腊,表示“秩序、”社会和平的意思。而中国开场使用“警察之名那么始于清末。意大利当代汉学家马西尼(FederiCOMaSini)在?现代汉语语汇的形成?一书里,做过详细的考辨。他指出,光绪十年(一八八四年),清廷的总理衙门指示翰林院及六部,拟定了一份派遣高级官员前往外国访问考察的名单,要求他们撰写考察报告,俾作为改革的根基。这一波大臣出洋考察以傅云龙为始,他去了日本、美国、秘鲁和巴西等四国,计为时两年。傅云龙归来后写了许多考察记,在日本局部即有?游历日本图经?和?游历日本图经余记?两册
2、,书中将日本以汉字书写的“警察带了回来。接着,中国第一代日本专家黄遵宪又在所著的?日本国志?里简介了口本的警察制度。“警察这个现代名词开场出现。但中国正式的设置警察却比他们的著作晚了几年。光绪二十六年(一九。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联军除军事占领外,为维持治安而设了有警察之实的“安民公所。八国联军后的第二年,北京模仿联军之制而设“善后协巡营,后来改名巡警总厅。而于此同时,那么是袁世凯也在河北的保定设“巡警分局,置巡警这种职称,警察制度正式登场,取代了以前的保甲团练及捕快。因此,现代的警察之称源于日本.在语言的形成上,这称之为回归借词,它的意思是,警察乃是汉字中原有的词汇,但汉字的这种用法早已被人
3、遗忘,最后是兜了一大圈,再从日本那里重新找回。在当代汉语中,这种“回归借词举之不尽,通俗的“写真、”人气、”一级棒,严肃的如“自由、”进步等均属之。中国古代的司法部门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时期,就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誉史。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
4、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当时,国家设有司民(户籍)、司稽(捕盗)、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相应的官职。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鲁国那么设有大司寇一职。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曾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鲁定公9年,孔子被任命为中都宰,此时孔子已51岁了。孔子治理中都一年,卓有政绩,被升为小司空,不久又升为大司寇,摄相事。代行宰相职务才七天,他就诛杀当时鲁国大夫少正卯,理由是少正卯兼有五种恶行,聚众成群,鼓吹邪说,哗众取宠,非杀不可。(?荀子?宥坐?曰:“孔子为鲁摄相
5、,朝七日,而诛少正卯。),由此鲁国大治。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设了中央集权统治,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秦的地方是郡县制,地方的司法机关由郡守和县令兼任,疑难案件上报中央,一般的那么自己处理。在县乡两级,那么创设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基层治安机构亭。亭是秦汉时代政府的末端组织之一,遍布全国,主要设置于交通要道处,大致每十里(相当于3公里)设置一亭。亭本来是为军事交通设置的机构,后来逐渐演变为兼具军事交通和治安行政的基层政府机构,兼司缉捕盗贼和维护治安之职。比较起来,相当于今天的基层公安分局或是派出所吧。曾担任过泗水亭长的汉高祖刘邦算起来还是一位基层警察干部。刘邦的生
6、地是在丰邑,丰邑在沛县的西部,与泗水亭东西相隔百十里路。被任命为泗水亭长以后,他佩印着冠,披甲带剑,一手持竹简命令,一手持捆人绳索,手下还有两三下属丁卒使唤。在当亭长期间,他结识了大批朋友,建设的这些人际关系成为他的一大财富。象萧何等在秦末随同刘邦起兵后来成为汉朝开国功臣的一大批人物,多是刘邦在泗水亭长任上结识的沛县中下级官吏。秦朝的司法机关体制奠定了以后中国历代王朝司法机关的根基。汉朝基本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所以历史上有了“汉承秦制的说法。汉朝中央的司法机关仍然是廷尉,地方那么与秦朝一样。但汉武帝之后,王权逐渐加强,出现了尚书台这种中枢组织,尚书台内设立了执法机构,在西汉是三公曹
7、,东汉是二千石曹。从而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汉朝对于重大案件由中央主要官员会审,这种名为“杂治的会审制度表达了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进一步加强。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除了基本继承汉朝司法制度外,也有了一些开展。北齐将廷尉改称大理寺,下属官员也增多了,扩大了司法机关的规模。更重要的一点是,死刑的复核权收归了皇帝,这是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变化。在隋唐时期,古代的司法制度基本成熟、制度化。隋唐的司法机关是三个: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但刑部权限很大,可以对审判进展干预,而且复核大理寺的徒、流以上的案件。御史台除了监视外,还参加重大案件的审判。皇帝交办的重大窠件由以
8、上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这就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同时,死刑的复奏制度也明确化,死刑执行前必须再报皇帝,批准以后才能执行。宋朝的司法机关也是继承了唐朝的体制,但也有些变化,如宋太宗时期设置了审刑院,侵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局部职权,到神宗时撤消,职权又分归大理寺和刑部。地方的司法机关,州和县也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管理,在各路设立了提点刑狱官来监视各州县的司法事务。宋朝还规定地方司法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否那么处以徒二年的刑罚。从这以后,一直到明清时期,八百多年的时间里,州(府)县官员都要亲自审判案件。元朝在继承前朝的体制根基上,也有变化,在保存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
9、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权。明清时期也是以三法司为主要司法机关。但是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大理寺的审判权归了刑部,而刑部的复核权那么给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承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同时,明清的会审制度也完善起来。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还在皇帝手里。中央集权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表达。古代司法机关的开展变化,表达出皇权逐步加强的趋势,司法机关一直隶属于行政,最终隶属于皇帝,说明了司法仅仅是君主专制的一种工具,司法的独立是很难出现的。与现代警察部门最相似的部门是刑部。相当于现代的公安部吧。与现代警察相比,
10、古代警政合一,军警不分。警察的职能尚未能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所共同行使。虽然作为警察行为对国家与社会来说是绝对必需的,但还没有形成集中统一的、构造稳定的专门的警察机关。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是不严格的,“神灵的意志、皇帝的意志、长官的意志具有主导作用。皇帝、行政长官,甚至宗教组织直接处理罪案是常见的。私刑、私狱普遍存在。奴隶主、地主、宗教领导人、宗族头人有权使用私刑执行惩罚。大量违背统治阶级意志和统治秩序的问题靠私刑解决。直到清末中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西方警察形象首次在中国亮相,是在租界内。在此之后,中国开场逐渐承受西方的警政思想。黄遵宪首创中国警
11、政1840年6月,被鸦片战争炮声震醒了的中国人“开眼看世界,于是,警察制度做为“良法美政被从西方引进。中国近代警察终究诞生于何时?这不能不提到一个人:黄遵宪,字公度。是我国近代历史上一位卓越的爱国诗人,也是一位有才干的维新派政治家和外交家。同时,也是我国近代警察的首创者。黄遵宪1848年4月27日出生在广东嘉应州(今梅县),祖上靠典当发了家。1867年,黄遵宪考中秀才。1874年,怀着“一学蝇头世俗书的心情,到了帝都北京。在北京,他认识了同乡何如璋、邓承修等,对他今后的政治生活起了很大作用。1895年6月,黄遵宪赴湖北办理教案,投入了正在开展的资产阶级维新活动。这年的9月,黄遵宪奉光绪皇帝命入
12、京。在当时,只有高级官吏才能由皇帝特旨命令进见,道、府以下的官吏,必须由吏部带着分批引见。黄遵宪当时只是一个道员,按照清制,应该等吏部引见,但光绪皇帝却破格下特旨召见黄遵宪。光绪想通过变法削弱后党,寻找出路,因此,积极援引改良派人物。光绪问黄遵宪,西方政治为什么胜过中国?黄遵宪答复,西方国家强大,原因在于变法。黄遵宪还说,自己在伦敦时,听那里的学者说,百年以前,英国还不如中国兴旺呢!光绪听了黄遵宪的话,先是惊讶,接着笑着点头。黄遵宪被光绪皇帝召见后,户部尚书翁同和又接见了他。1897年6月,由于翁同和的推荐,黄遵宪被任命为湖南长宝盐法道。盐法道的职责是管理一省食盐的生产和运销,清代的食盐只准官
13、卖。同时,黄遵宪还兼管一路的人民币谷和刑名,也就是财政和司法事务。清光绪二十三年(公元1897年),黄遵宪抵任湖南长宝盐法道,兼署湖南按察使,掌管全省的刑狱和官吏的考核。是时,恰逢湖南巡抚陈宝箴推行新政,试图仿效西方资本主义,改良中国的封建政体。因此,黄遵宪的变法思想如逢和风春雨,他便劲头十足地帮助陈宝箴,辅佐陈宝箴推行新政。他提出了一套“地方自治的理论及种种改革措施。他提倡“分官于民,改革封建官制,建设地方议会制度;并且仿效日本和西方近代国家的警察局而建设起保卫局,以保证改革措施的推行。由黄遵宪亲自负责规划及主持的新政规定要务有十二项:一、保卫局;二、迁善所;三、整顿刑狱;四、课吏馆;五、时
14、务学堂;六、武备学堂;七、南学会;八、湘报馆;九、团练;十、矿务;十一、内河小轮船;十二、湘粤铁路。其中首推保卫局。上述新政规定要务十二项中的首项是保卫局,即现在的警察局。黄遵宪早年呕心沥血地写成的?日本国志?中,论及警察的职务是:“在保护人民:一去民害、二卫民生、三检非违、四索犯罪他在任职欧美外交官时,非常留心欧美先进制度,特别对司法、警察体制,格外深入研究,故又有云:”余考欧洲警察之制,大抵每一万户那么设一分署,一分署有警察数十人,其在通都大邑,广衢要路,那么持棍而立者,远近相望,照应相通足见黄遵宪建设保卫局的思想形成颇早。因为他在海外任职外交官十多年,亲身接触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现
15、状和文化,见识多,涉猎广,加之他有强烈的爱国主义责任心和使命感,对中国的变法自强充满信心。因此,湖南巡抚陈宝箴委依殷切,借重诚恳。黄遵宪向他提出,现行的保甲制度撑不起社会安定的局面,认为必须设立湖南保卫局。其机构完全仿照西方和日本警察机关。黄遵宪亲自制订的?湖南保卫局章程(四十四条)?具体来看,里面对保卫局的职能、机制、职责、纪律及巡警的条件等等,都一目了然,便于操作。章程的首条说明保卫局的性质是“官绅商合办。第二条说明职能是“去民害,卫民生,检非违,索罪犯。往下提出机构设置“于长沙府城中央,设总局一所,城中分东西南北,设分局四所,城外设分局一所,共分局五所,每所辖小分局六所,共设小分局三十所
16、。充当警员的条件有七条:“一须年在二十岁以上,三十岁以下者。二须曾经读书识字,粗通文理者。三须身体强健,能耐劳苦者。四须性质和平,不尚血气者。五须有保人。六须考验。七不准以曾经犯罪之人充当。还规定了警员的具体职责九条,以及“两不许、“七不准的纪律和奖惩制度,又详细制订了总局、分局和小分局的办事程序及各级人员的薪酬等等。诚然,黄遵宪建设保卫局的新政主张仿如刚出世的婴儿,因1898年戊戌变法的失败而宣告成一张废纸,但诚如?清史稿?本传?上云:“黄遵宪于是略仿西欧巡警之制1898年7月27日(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初九日),湖南保卫局正式开办起来。保卫局的机构完全仿照西方和日本警察机关,但由于是官绅合办机构,人员素质上与西方警察差距很大。后来,那拉氏发动政变,使戊戌维新只维持了103天,参与变法、行法的“帝党分子,彻底被击败,积极推行新法的湖南巡抚陈宝箴以及其他四十多人,被统统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