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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说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须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及各级职称对应的评价标准条件。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报当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并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现聘任职称、年度考核等次、支教经历和继续教育等材料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
2、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不低于或高于公办中小学的岗位结构比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地市经批准可由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可依据标准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同时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