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完善.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158847 上传时间:2024-04-08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5.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完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完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完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完善.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完善.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完善.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完善.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完善.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完善.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完善.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完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完善.docx(1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完善摘要I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应用,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不断增加的技术和人为风险。这种情况引发了商业利益和个人信息公共属性之间的张力,同时也导致了大规模信息侵权事件的发生。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着规范和实践方面的缺陷,文章从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入手,分析现有的困境并探索适宜的诉讼机制,提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方案和路径。关键词I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一、提出问题随着市场竞争激烈增加,公众生物信息成为各平台争夺的资源。数据是信息表达方式,特别是在网络时代。疫情加速了个人信息作为平台推广和获取收益的重要推动力

2、。个人信息从纸质化到电子化,信息形式也从直观变为非直观,网络信息科技发展使得可被收集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广泛,加剧了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个人生物信息的流通价值促进了数字经济的发展,但也带来了信息泄露和“杀熟”等问题。“杀熟”行为扰乱市场,源于非法侵犯信息主体的信息。网络信息科技的发展,使得能够被收集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广泛。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和民法典的列举丰富了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是一种无形的所有物,但人们无法完全支配自己的个人信息。网络拓展了信息流通,单个体的信息价值有限,只有大量汇集后才能挖掘出最大的经济价值。信息化的公共秩序未随着拓展进行优化,黑灰产业以获取个人信息牟利。随着个人信息公共属性

3、比重的增加,将其绝对私有化不符合现实,但需保障个人信息的利用受限和隐私不被侵犯。二、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之必要性最近几年,立法机构已经开始探索逐步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领域,但随着个人信息公共属性的比例增加,救济措施并没有得到加强,传统的救济方式已经无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一)个人信息侵权的典型案例人脸识别已成为商业和政府领域的主流技术,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日益严重。一个突出的问题在于,个人信息的侵害通常是针对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极高的对象进行的,这给受害者带来了更大的损失。例如在售楼处人脸识别案中,房地产公司未明确告知客户就记录客户生物信息,并用于营销盈利。个人信息是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

4、个人财产,人脸是人身识别的唯一信息,最易取得且最与人身相关。网络技术扩大了信息获取渠道,使网络社交工具成为沟通交流与提升工作效率工具,但在各种软件中留下了用户信息痕迹。信息收集者利用大数据和智能移动终端获取大量用户数据,用于市场研究和盈利。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大多数消费者监督组织都呼吁对互联网用户进行某种形式的隐私保护。网络技术的发展为获取信息提供了更广阔的渠道,用户在各种社交平台上传信息都可能成为被盗取的对象。另外,商业主体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大量客户信息,以获取经济利益,而公众则经常缺乏获得信息安全的途径和手段。在此基础上,岂止是寻求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过

5、去十年的大量研究表明,对个人隐私的关注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这些担忧是如此严重,以至于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消费者监督组织都呼吁对互联网用户进行某种形式的隐私保护。“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引发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个人信息泄露的严重后果让社会反思技术的发展导向。自然人设备和技术简单,获取到的个人信息有限,但网络使每个公民都成为信息传播来源。在该案中,行为人随意编辑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并上传网络,造谣在网络中传播,损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权益并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该案说明了个人隐私信息受到侵犯时对个体的严重影响,不仅是对人格权的侵犯,还引发了社会对随意编辑个人信息行为的恐慌,对公共秩序形成风险

6、。当事人以“诽谤罪”提起自诉,该案由自诉转为公诉。个人起诉信息侵权案件,受害主体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极高,而一旦信息被发布到网络上,就无法掌控和删除,存在泄露风险。个人生物信息无法更改,若被非法获取将处于被随意编辑的风险之下。科技日益进步,便利生活的同时,个人信息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依附性,而人脸信息更易获取,具有半公开性和广阔的应用前景。但“人脸”也带来风险,商业主体可利用高新技术采集公民信息,随着他们掌握的信息数量增多,“大数据杀熟”等利益攫取事件发生更频繁,公众对采集个人信息提出更多限制以保护自身利益。当人脸信息被发布在网络中时,伤害也难以消除。(二)个人信息保护民事

7、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个人信息内在社会属性的价值正当性。政府和商业主体收集和分析公民个人信息,实现公共管理和商业需求的高效运作。然而,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加剧。自然人隐匿身份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时,社会因个人识别信息的缺失将导致监督功能的丧失。大数据、物联网和云计算的广泛应用,加上网络信息的“个性化推送”,使得个人隐私的保护变得更加困难。且信息的收集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根植在智能终端中的动态识别。在生物信息化的时代,指纹解锁和刷脸支付也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新的挑战。而密碉是秘密保存的,但人脸却是公之于众的。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信息处理者应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但具体的保障措

8、施和标准并未明确说明,且信息处理者可能面临信息泄露的危机。个人信息保护是当下面临的紧迫问题。政府追求信息经济红利,掌握着大量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信息科技带动企业勃兴,同时政府在信息权益保护和经济发展中起着平衡作用。社会组织为弥补政府监管不足,而消费者协会应起到保护个人信息的作用,但由于其经费来源于政府拨款,其职权行使缺乏独立性,无法及时保护个人信息。公民个人处于信息链的弱势地位,个人信息的快速传播和不可控性增加了风险和挑战。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同时,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难以追溯,私益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困难。社会组织未能发挥原有功能。个人数据的跨国贸易虽然正在成为一项有价值的经济活动,但给监管机构和

9、组织带来了许多挑战。因此,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政府和商业主体在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保障权利,并促进技术和制度创新来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性和公共属性。此外,公民意识的提高也是必要的,个人应该提高信息保护意识,减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三、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无救济,无权利。只有救济才能实现权利。当个人信息面临侵害时,司法救济是必要的手段。对于不特定主体的信息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是重要的救济途径之一。然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仍存在不足,在规范和实践层面需要加强。(一)程序上:诉讼受案范围受限、责任承担标准不明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是诉讼受案范围,其关乎法定主体

10、能否启动诉讼程序。法律的滞后需要不断更新来适应社会环境,而公益领域的扩大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在受案范围的扩大上。受案范围的扩大呈现在不同的诉讼领域中,但在同一公共领域的受案类型中也呈扩大发展趋势,如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然而,现有的受案范围过于窄限,无法全面覆盖受侵害公共利益范围。具体表现为受案范围的界定不够完善,或受案规范较为抽象。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由法定主体提起诉讼。这里的“侵害”不仅包括信息权益的实际损害结果,还应包括所造成的潜在重大社会风险。然而,在规范层面,“风险”的认定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概念过于宽泛和抽象。此外,消费者组织可以作为法定起诉主体之一提起个人

11、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在受案范围上与消费领域存在交叉,如何构建个人信息与消费领域的衔接,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规范的抽象性能够适应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件,但过于模糊的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将大打折扣。诉讼请求是原告主张实体权利的体现,以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起诉条件不清会影响起诉主体的诉求,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规范含糊不清将会导致信息主体实体权益的损害。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起诉的对象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起诉条件包括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和侵害众多个人的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该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两者的同意应有不同的含义,明确同意更为严格。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应当设置分明的层次,对于匿名的信息数据、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应当

12、设置不同层次的同意条件。对“侵害众多个人的信息权益”中“众多”的争议,体现在是否应该以量化作为标准。但是抽象的公益诉讼使得无法准确定义自身的边界,人数“众多”作为公共利益的具象化应当契合公共利益的抽象特点。以人数的量化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标准会有失妥当,应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不可对所有个人信息一视同仁。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承担在法律中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最为符合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况下,优先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在实际案件中,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未能完全符合预期。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但由于民法典中并未规定个

13、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损害赔偿规则,因此不宜有所突破。同时,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涵盖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一般请求,但不完全适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因为不同的侵害方式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各种环境下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增加公益修复责任作为主要救济方式。恢复原状只是修复生态环境中的一环,修复生态环境的范围远比恢复原状大得多,但是从深度上讲修复环境往往没有达到恢复原状的程度。无论是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大规模侵害,还是对某一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恶意加工并散播,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况,侵害主体应承担修复公民损失的责任。在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中,主要有损害赔偿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其他义务,法院已

14、经在某些案件中适用了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则。在实践中,考虑到经济成本的考量、现实保护的需要和其他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起诉主体将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纳入了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项目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中存在分配问题和过度惩罚问题。个人信息的侵害范围广泛,但个人信息保护法六十九条规定信息主体能从信息处理者中获得的利益有限。赔偿金额如何分配计算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惩罚性赔偿可以增强起诉动力,强化维权意识,达到弥补私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及其法定组织的起诉动力并不源自惩罚性赔偿,而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目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

15、避免对被告罚过其当,数据的保护应当是有限度的。诉讼费用的缴纳应该平等,不能让起诉人为权利主体承担诉讼风险,降低了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意愿。在公益诉讼中,个人信息案件的原告既非个人信息的权利主体也无利害关系,并非为了自身利益而诉,诉讼费用的缴纳相当于叫他们替真正的权利主体承担诉讼风险,这是不公平的。(二)实践上:法院能动性欠缺、诉讼环节缺乏监管法院未彝挥积极的能动性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将法律作为未来指向性的规范和人民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共秩序的建设是法治国家的核心任务,司法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高新科技的迅速发展,司法机关出

16、台了一系列文件应对各类个人信息泄露案件的频发,以保护个人信息。然而,当前法院的审理却仍然欠缺对个人信息保护应有的关注,私益诉讼中的裁判态度也不够开放,使得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信任度下降。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社会民生的重点关注问题,限于当时立法不够完善而难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立法内容应回应社会需求,司法机关裁判个人信息前沿案件的过程,本质上也是立法的准备过程之一。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以前,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文散见于各类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法律对科技的引导需要以司法的形式加以确认。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尚未发挥纠纷处理的积极主动性,应对社会快速发展时出现的复杂案件也显得不甚灵活。对于出现的新型非常态案件时,严格的司法操作并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在公益诉讼领域,社会组织由于力量不足和社会经济制约,缺乏公信力、举证困难等诸多难题,诉讼环节缺乏系统性监督。立法者未赋予自然人提起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权利,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诉讼主体撤诉或者调解后,应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 > 管理论文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