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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 340. 99CCS C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GB148662023代替GB148662006、GB32166.12016眼面防护具通用技术规范General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eyeandfaceprotector2023-12-28发布2025-01-01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目次前言H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眼面部防护产品分类25一般要求及检测方法35.1 生物相容性35.2 结构与调整35.3 清洁和消毒36几何光学性能要求及检测方法46.1 视野46.2 平光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屈光力和棱镜度互差
2、56.3 具有视力矫正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屈光力和棱镜度互差57物理光学性能要求及检测方法67.1 可见光透射比67.2 透射比均匀性67.3 散射光67.4 反射比67.5 驾驶透射比要求和交通信号灯识别68物理和机械性能要求及检测方法78.1 防护区域78.2 基本冲击防护性能118.3 高速粒子冲击防护性能118.4 高重物体冲击防护性能128.5 头带或头箍128.6 材料和表面质量128.7 耐热性能128.8 耐紫外辐射性能128.9 耐腐蚀性能138.10 阻燃性能138.11 通风孔防刺穿性能138.12 耐磨性能139标识及检测方法139.1 一般要求139.2 永久性要求
3、139.3 标识排列方法及要求1410制造商提供的信息1510.1 一般要求1510.2 必要信息15附录A(规范性)眼面部防护用头部模型16附录B(规范性)视野测量方法178.1 测量装置178.2 测量步骤17附录C(规范性)透射比均匀性测试方法18CJ测试装置18C.2测试步骤18附录D(规范性)眼面部防护区域覆盖程度测试方法20D.1测试装置20D.2测试步骤20附录E(规范性)通风孔防刺穿性能测试方法21E.1测试装置21E.2测试步骤21本文件按照GB/TL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148662006个人用眼护具技术要求和
4、GB32166.12016个体防护装备眼面部防护职业眼面部防护具第1部分:要求。本文件与GB14866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范围,增加了不适用的产品(见第1章,2006年版的第1章);一一增加了覆盖单眼镜片、覆盖双眼镜片、散光度等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一根据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发展和变化,更改了眼面部防护产品的示意图,增加了产品的类型(见第4章,2006年版的4.L3); 删除了镜片类型(见2006年版的4.2);一一删除了眼护具的功能(见2006年版的4.3);一更改了眼面部防护产品的材料、结构、维护等方面的要求(见第5章,2006年版的5.1和5.2
5、); 增加了眼面部防护产品的视野要求(见6.D;一删除了镜片规格(见2006年版的5.4);一更改了几何光学性能的要求(见6.2,2006年版的5.6); 增加了带有视力矫正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几何光学要求(见6.3); 更改了不具备滤光效果的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可见光透射比要求(见7.1,2006年版的5.6.3); 增加了散射光、反射比、交通信号灯识别等物理光学要求(见第7章); 增加了防护区域要求(见8.1); 更改了基本冲击性能要求(见8.2,2006年版的6.2); 更改了高速粒子冲击防护性能要求(见8.3,2006年版的6.6); 增加了高重物体冲击防护性能要求(见8.4);一一更改
6、了头带或头箍的要求(见8.5,2006年版的5.3);更改了镜片和成品的材料和表面质量要求(见&6,2006年版的5.5);一增加了耐紫外辐射性能要求(见&8); 增加了阻燃性能要求(见8.10); 一增加了通风孔防刺穿性能要求(见&11); 更改了标识要求(见9.1,2006年版的5.5);一增加了永久性要求(见9.2); 一增加了标识排列方法和示例(见9.3); 增加了制造商提供的信息(见第10章); 删除了熔融金属和炽热固体防护性能(见2006年版的5.12); 删除了化学雾滴防护性能(见2006年版的5.13);一一删除了粉尘防护性能(见2006年版的5.14);一删除了刺激性气体防护
7、性能(见2006年版的5.15); 删除了技术性能试验方法(见2006年版的第6章); 增加了眼面部防护用头部模型(见附录A);一增加了视野测量方法(见附录B);一增加了透射比均匀性测试方法(见附录O;一增加了眼面部防护区域覆盖程度测试方法(见附录D); 增加了通风孔防刺穿性能测试方法(见附录E)。本文件与GB32166.1-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GB32166.12016的第1章); 增加了覆盖单眼镜片、覆盖双眼镜片、散光度等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删除了职业眼面部防护局的功能类型(见GB32166.1-2016的4.D; 根据眼面部
8、防护产品的发展和变化,增加了眼面部防护产品的示意图(见第4章);一增加了眼面部防护产品的材料、结构护等方面的要求(见第5章); 删除了装成镜片的最小尺寸要求(见GB32166.12016的5.3);一将光学性能更改为几何光学性能要求及检测方法、物理光学性能要求及检测方法(见第6章和第7章,GB32166.12016的5.4);一将球镜度、柱镜度和棱镜度更改为平光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屈光力和棱镜度互差(见6.2,GB32166.12016的5.4.1); 增加了视野要求(见6.1); 一增加了带有视力矫正功能的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几何光学要求(见6.3);一增加了透射比均匀性要求(见7.2); 增加了反
9、射比要求(见7.4); 增加了驾驶透射比要求和交通信号灯识别(见7.5); 删除了包装、标志(见GB32166.12016的5.8);一删除了特殊要求中光辐射防护的要求、液滴防护性能、镜片防雾(见GB32166.12016的6.1、6.2.3、6.2.4); 增加了防护区域要求(见8.1); 删除了光辐射的类别和遮光号的确定(见GB32166.12016的附录A); 增加了头箍的要求(见&5); 更改了材料及表面质量(见8.6,GB32166.1-2016的5.4.4); 增加了通风孔防刺穿性能要求(见&11);一一增加了标识及检测方法(见第9章); 增加了制造商应提供的信息(见第10章);
10、增加了眼面部防护用头部模型(见附录A);一一增加了视野测量方法(见附录B); 增加了透射比均匀性测试方法(见附录C);增加了眼面部防护区域覆盖程度测试方法(见附录D);一一增加了通风孔防刺穿性能测试方法(见附录E)。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4866,1993年首次发布,2006年第一次修订;GB32166.1,201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眼面防护具通用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眼面部防护产品的分类、一般要求、几何光学性能要求、物理光学性能要求、
11、物理和机械性能要求、标识、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等。本文件适用于生产与生活中用于保护眼部或面部的防护产品或部件。本文件不适用于焊接防护具、自动变光焊接滤光镜、强光源防护镜、激光防护镜、太阳镜和太阳镜片O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4102008 GB10810. 42012 GB13511. 12011 GB 13511.22011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雾度的测定眼镜镜片 配装眼镜 配装眼镜第4部分:减反射膜规范及测量方法第
12、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第2部分:渐变焦GB/T30042个体防护装备眼面部防护名词术语GB/T32166.2个体防护装备眼面部防护职业眼面部防护具第2部分:测量方法3术语和定义GB/T3004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覆盖单眼镜片lensescoveringoneeye配装前,只能覆盖一只眼睛的镜片,见图1。3.2覆盖双眼镜片lensescoveringbotheyes配装前,能够覆盖两只眼睛的镜片,见图2。3.3球镜度sphericalpower镜片两条垂直主子午线上焦度的算术平均值。3.4散光度astigmaticpower镜片两条垂直主子午线上焦度之差的绝对值。4眼面部
13、防护产品分类根据外形和结构,眼面部防护产品可以分为眼镜型、眼罩型、面屏型等。常见眼面部防护产品的示例见图3、图4、图5。图3眼镜型眼面部防护产品示意图图4眼罩型眼面部防护产品示意图图5面屏型眼面部防护产品示意图5一般要求及检测方法5.1 生物相容性眼面部防护产品应能满足使用目的和使用环境的要求,不应存在任何影响佩戴者健康或安全的因素。制造商应确保材料析出不会对佩戴者皮肤造成伤害。制造商可通过向材料供应商索取材料安全性检测报告来确认材料的安全性。5.2 结构与调整眼面部防护产品不应有凸出物、尖锐边缘或其他可能在使用过程中引起不适或造成伤害的部分。对于眼面部防护产品上可拆卸、调整、更换的结构或配件
14、,制造商应确保其拆卸、调整、更换的便利性,尽量简化操作过程,操作过程应符合人类工效学要求。应采取目视、触摸等方法对产品进行检测。5.3 清洁和消毒制造商应在使用说明中提供眼面部防护产品的清洁、消毒和维护的材料、方法和步骤,按照制造商提供的方法进行清洁、消毒和维护后,眼面部防护产品性能不应出现变化或影响佩戴者的健康。可通过性能测试和向材料供应商索取材料安全性检测报告来确认。6几何光学性能要求及检测方法6.1 螭6.1.1 不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对于不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在佩戴位置的每只眼睛水平方向题侧视野不应小于30,水平方向鼻侧视野不应小于30,垂直方向的视野在视线上下两个方向均不应小于为30,示意图见图6。应使用附录A给出的眼面部防护用头部模型,按照附录B的方法检测视野。图6不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的最小视野示意图6.1.2 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对于适用于道路驾驶的眼面部防护产品,在佩戴位置的每只眼睛水平方向颍侧视野不应小于60,水平方向鼻侧视野不应小于30,垂直方向的视野在视线上下两个方向均不应小于为30,示意图见图7。应使用附录A给出的眼面部防护用头部模型,按照附录B的方法检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