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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住宅物业管理,切实维护非住宅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给2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应当统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非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分别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统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将双方按规定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四、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应当用于非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本通知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