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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小组推选的居民代表组成,社区代表名额按社区规模一般确定为50-80名。同时可邀请驻社区单位负责人、社区内的知名人士、社区工作者列席会议。二、社区居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本社区的居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热心为社区单位和居民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群众威信。社区居民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代表社区成员的意愿参与社区议事,行使表决权;有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计划生育、民事调解、社会治安等有关社区事务管理情况的权利。社区居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经常向所联系的社区单位和社区成员宣传党
2、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精神;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做好与本社区有关的各项工作;密切联系社区成员,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社区成员的共同意愿,带头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和社区自治事务。三、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是: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搐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文明公约;审议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和社区单位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四、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是: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建议,应当随时召开;过半数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效,过半数以上的与会代表通过的决议、决定有效。五、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会议成员;居民代表就有关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征求社区单位和居民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会议;由提出议案者说明议案,与会代表充分酝酿、协商,集中正确的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