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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某银行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二、大宗商品采购议事规则一、某银行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物资采购过程的管理,做到低成本,高效率,防止浪费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更好地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管理办法采购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依据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本行有关规定,营业、办公物资购置计划的汇总、审核、报批和购置经费的使用,统一归本行管理。第二条大宗物资采购应编制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经批准的物资购置计划,由本行财务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行审定计划(基建项目除外)负责组织实施,本行内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通力配合。第三条本行的物资采购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招
2、投标采购、集中采购和委托采购的方式实施,杜绝暗箱操作。第四条物资采购是执行本行资产管理工作采购计划的一个重要环节,应严格按照信息发布、招标议标、比价、商务谈判、签订合同、验收入库的程序进行。第二章招标采购第五条建立市场采购监督机制,成立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本行财务会计部、办公室和物资使用部门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等组成。第六条凡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应进入招标程序。对于量小、金额低的物资,采取市场比价方式采购。第七条采购招标工作在本行招标小组的领导下,由本行负责实施。第八条本行负责采购信息的确定和发布工作。其
3、发布的采购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接受有关领导与部门的监督。第九条招标项目的物资采购,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合同的签订,应按评标结论办理。第三章集中采购与委托采购第十条使用量大的低值易耗品和小型物资,应通过招标程序,采用集中定点采购方式。第十一条在每次物资采购计划确定后,根据物资的属性分类,按照保质、比价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信誉高、服务好、实力强的生产厂家或大型商家为本行物资供应占/TV、O第十二条供需运行过程中,若供应点在合同期内有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可采取提出警告、撤点等办法予以制裁,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行在实施采购时,要在充分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照
4、确保工作需要,适度兼顾缓急、尽量避免浪费的原则优化采购方案。必要时可邀请使用单位代表参加商务谈判。对于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还可以聘请专家参加商务谈判,严把技术质量关。第十四条委托采购要从严管理,对特别急需的专用物品,本行可酌情委托使用单位自购,但须按规定验收后方能报销、进帐和领用。第十五条采购计划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员应做到(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依法办事。在签定合同时,按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办事,做到明确、细致、周全、不留隐患。(二)按购置计划清单要求采购,在执行中若遇变故,应及时汇报,并与用户取得联系,作出处理。(三)熟悉市场,熟悉所购商品所能提供折扣的可能及比例(如贸易折扣、数量折扣等)。
5、采购人员应将能够得到的优惠(折扣)明确反映在合同条款中,按政策办理,严格采购纪律,决不允许暗箱操作。(四)做好采购工作记录,其内容包括采购项目中的主要信息;如设备性能、价格、优惠条件、到货时间、付款方式、供应商、售后服务等。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六条物资购置合同,是买、卖双方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定依据,在以本行名义签定的采购合同中,“甲方”特指XX农村合作银行。第十七条合同应有本行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本行公章方能生效。第十八条合同应接受财务、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第十九条对需要办理法律公证手续的订货合同,应按规定办理公证手续。第二十条涉外经济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管理
6、。第五章物资验收、报帐管理第二十一条物资设备到货后,由本行组织供货方、使用单位、技术人员按合同中的有关技术标准及商务条款进行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登记建帐手续。若遇有与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应拒收、拒付或办理相应的退、补、换、赔手续。第二十二条不能及时验收的物资设备处理(一)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参加验收人员应填写设备故障单。采购人员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及时与供应商联系,督促厂家(商家)解决问题。(二)因用户原因,不能及时进行到货设备验收工作的,供应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及部门反映,及时解决问题。如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三条物资设备登记报帐程序(一)本行所属
7、各支行无论是用业务包干经费或自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类物资设备,必须到本行登记建帐后方能报销。(二)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经验收合格,由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后,报行长批准,经办人员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登记建帐、报销手续。(三)由本行统一购置未实行招标采购的单件物资,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登记验收完毕后,经本行分管行长审批,经办人员按合同付款条款到财务处办理付款及报帐手续。(四)辖内支行或个人未按物资申购程序私自采购,本行、财务会计部不办理验收和财务报销手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二、大宗商品采购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
8、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XXX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本行行长室下设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大宗物品采购和招标投标审议的专业机构。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大宗物品采购,是指5万(含)以上的大宗物品采购及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系统软件的开发购买和系统运行所需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二)安全防护器材和电子监控、报警、通讯等设备;(三)各种公务采购合同文件、合同验收方式和协调采购管理等事项;(四)银行机具和其他机械、动力、电器等(五)账表、凭证、打印(复印)纸及其他印刷品(六)各类宣传
9、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培训、咨询和评估等服务(A)财产保险(九)公共设施或房屋建造、维修及装饰(+)其他采购项目第四条(一)审议确定采购的方式和协作部门(二)审议采购合同文件、合同验收方式和协调采购管理等事项(三)负责指导、管理、协调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四)负责招标项目有关具体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及投标文件的制定(五)按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六)对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评议、表决,决定中标单位(七)对采购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争议进行处理等(八)其他涉及大宗采购管理的重大事项第五条(一)在评议前,委员会委员应完全熟悉本行大宗物品采购相关文件(二)委员会对
10、大宗物品采购和招投标事项进行分析、比较和审议(三)对属董事会权限内的审议事项,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审批(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会议审议决定的具体事项(五)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相关内容报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备案第六条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大宗物品采购和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投标、开标过程进行监督。第二章议事规则第八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内容、地点及时间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主持。第九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交的议案、建议或报告
11、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会议记录中记载。第十条委员会会议的议事方式以现场会议为主,也可视情况采取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但通讯会议不是本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形式。第十一条经召集人同意,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第十二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委员会全体委员阅知,以便及时了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建议。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参会委员和记录员签字,并与有关文件一并交由委员会办公室保存。第三章议事程序第十五条议事程序(一)在评议前,委员会委员应完全熟悉本行大宗物品采购相关文件。(二)委员会对大宗物品采购和招投标事项进行分析、比较和审议。(S)评议结束后,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后会议纪要整理工作,经有关委员会成员签字后生效。(四)对属董事会权限内的审议事项,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审批。委员会应及时向董事长、监事长和相关部门报告本行采购产管理的重大决议和决策等事项。(五)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会议审议决定的具体事项。(六)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相关内容报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备案。第四章纪律与监督第十六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