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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亲自抓安全工作,对矿井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2、认真组织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法令以及上级有关安全指不、指令、规定。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4、每周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及指示,听取各级领导、安监部门、专业领导分析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重大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并落实到有关部
2、门和人员,检查上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安排的工作的落实情况。5、负责每月组织一次矿井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对重大问题、重大隐患主持制定解决措施,并督促落实。6、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防灾计划和解决安全技措计划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7、支持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正确行使安全监督职权。8、督促检查各副矿长、总工程师、各副总工程师和各单位部门安全责任制和业务保安制的贯彻执行情况。9、正确行使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所规定的职权。10、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11、对重大事故亲自组织领导抢险救灾,并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