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800字(论文)】.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146002 上传时间:2024-04-0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5.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800字(论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800字(论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800字(论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800字(论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800字(论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800字(论文)】.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800字(论文)】.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800字(论文)】.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800字(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800字(论文)】.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目录引言1一、驰名商标2(一)驰名商标的概念2(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2二、世界各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4(一)对驰名商标的国外保护41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42 .TRIPS协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53 .联合建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5(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1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62 .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6三、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7(一)切实实现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7(二)提升驰名商标权利转移的审查8结语8参考文献9引言在世界经济日趋全球化的今天,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国家与地区之间平等的贸易往来活动更加频繁,其相互间影响、相互进步的作用

2、比之前任何时期都更为突出。此时,驰名商标因其具有的区别商品来源和表彰功能则在各国之间的经贸活动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拥有驰名商标,尤其是拥有国际性驰名商标的数目通常可以体现出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强弱。对于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质量和较高的企业信誉;而对驰名商标持有人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较强的创利能力。然而,商标具有越高的知名度,其成为不法商人的侵害对象的可能性便越高。因此,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合理的保护,就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中世界各国所关注的焦点。我国近年来也极度重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只是立法上还并不完善,而在实践中己经出现相当数量的关于驰名商标侵权的案例需要这

3、两种制度给予确认。因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我国建立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和防御商标制度对于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可以向消费者传递大量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质量的保证、消费者的信赖程度、消费者内心的满足程度等。这些信息都是在长期的市场行为中沉淀下来的,不但使得消费者在购买过程的选择变得更加简单,也使得商家的品牌宣传变得更加简单,这就是“品牌效应”。由此可见,驰名商标不但可以保证商品的购买和销售双方保持稳定的关系,也是企业迅速打开市场的有力保隙。(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指的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和人民法院,根

4、据企业的请而进行的一种商标类型,驰名商标应在商标法涉及的行政域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驰名商标又被称之为著名商标、众所周知的商标等,也就是平常我们嘴里所说的“名牌”,对各个企业来说,驰名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或产品在市场竞争中有着很大的优势,它是也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市场资源。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普通商标更加严格,普通商标仅仅是局限于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和服务上,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不类似的产品上依然受到严格保护,

5、另外,驰名商标在网络域名和公司名称上也能享有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享有更多排他性权利。驰名商标的概念最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中规定,“公约中的所有成员国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于其它成员国主管机关认为该国的一项商标已经成为了驰名商标,应给予保护。”我国在1985年3月19日成为了该公约的第95个成员国。在巴黎公约中,里然对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有所涉及,但并未对驰名商标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解释,从各个国家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大多都是结合国际条约的内容精神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义,所以,本文对驰名商标的相关研究也是基于国际上普通给予的含义而进行的。(二)驰名商标

6、的认定标准驰名商标的认定十分复杂,目前世界各国立法只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做出原则性规定,没有做出具体认定标准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国根据实际情况,由本国商标认定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对驰名商标予以认定。在我国除了工商总局中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个案处理的原则认定驰名商标外,在出现商标使用纠纷中,在审理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认定驰名商标。由此可见,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所实行的是由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都有权进行的“双轨制”。不管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市场健康发展。同时,这两种认定形式所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以及所要参考的依据也是相

7、同的。但是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也有着差异,二者有如下的不同:(1)行使认定权的主体不同。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其行使认定权的主体是设有知识产权庭的中级人民法院;而对驰名商标进行行政认定其行使权力的主体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商标局。(2)认定程序不同。只有在商标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才能申请法院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原告无权单独提请驰名商标认定诉讼;商标在注册、评审过程中存在异议的,相关当事人方可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根据申请对商标进行驰名商标认定。(3)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同。对于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如果不服一审认定结果可以提起上诉,这一存

8、在争议的商标还可以在二审中进驰名商标再认定;对于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不满的,当事人需要提起行政诉讼。(4)认定效力不同。一般来说,司法认定的法律效力要高于行政认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认定的法律效力没有终局性,但是司法认证的法律效力具有终局性(5)适用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对已注册的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但是对于未经注册的商标则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认定可以对已注册的商标和未经注册的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6)认定的期限不同。司法认定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时间较短,一般为半年;但是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审查的时限进行明确,所以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期限并不确定,异议案件至少3年,争议案件达4年,甚至有的

9、认定时限能达5年之久。二、世界各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国际保护紧密联系,拥有较多跨国驰名商标的国家也是推动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主力军。有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国际公约的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扩大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历史。尤其体现在已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上,即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保护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保护,再到其他商业标识的保护。通过分析公约和其他国家立法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希望能从其中借鉴成功经验,促进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发展。(一)对驰名商标的国外保护1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该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

10、的请求,对商标注册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其受保护的驰名商标已注册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但公约对于已注册驰名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所给予的保护程度不同。若商标与己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未注册的,则拒绝注册,禁止使用;己注册的商标也要取消注册。若商标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未注册的,禁止使用;已注册的,如果注册人不是以欺骗手段获准的,则在其注册5年内,他人可以提出撤销申请,超过5年,则他人无权提出撤销申请:如果注册人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为达到不

11、正当的欺骗目的而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有如下几点含义:第一,某一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认定机构为有关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部门;第二,驰名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构成了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二是这种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第三,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利请求国家主管部门拒绝或取消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其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第四,驰名商标的保护的启动有两种,既可依当事人的请求,亦可由保护机关依职权主动保护。驰名商标赋予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对抗抢注与擅用该驰名商标行为的权利,避免了执行注册原则的绝对严格性对驰名商

12、标所有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的待遇。2 .TRIPS协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至今仍是多数国家及国际条约驰名商标立法保护的范本与基点。相比巴黎公约而言,TRIPS协定在驰名商标保护上有了明显进步:第一,驰名商标保护的客体范围扩大,从商品商标延伸到商品与服务商标;第二,将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相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然而,TRIPS协定对驰名商标权利的延伸仅限于已注册商标,若主张驰名商标保护者的商标未经注册,其最终获得的保护仍限制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oTRIPS协定的这项规定较之巴黎公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来说,

13、不能不说是退步。3 .联合建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联合建议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进步性:第一,将要求保护国作为驰名的发生地。联合建议于第二条之三条以否定的方式将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于请求保护国,即只有在本国驰名的商标才能获得特殊保护。第二,将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未注册商标。联合建议第二条之三规定,成员国不得要求该商标己在该成员国中使用,或该商标已在该成员国或就该成员国进行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第三,驰名商标可独立于商品和服务的载体而在更大的范围内受到特殊保护,将厂商名称、域名等商业标记纳入到商标保护的客体范围内,最终实现了仅针对商业标记的独立保护。尽管联合建议在驰名商标认定、相关公众范

14、围的界定与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上都做出了十分有参考价值的规定,但联合建议毕竟不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只具有建议价值。但无论如何,对于苦苦寻觅修订商标法的立法者和困惑于解释现行法律的法官来说,它却有着很好的参考价值,也有一定的影响力。纵观各国对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都是通过确认专用权的方式实现的。就其保护范围来说,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相对保护主义,即在同类商品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如法国、德国;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绝对保护主义,即保护范围延伸到与注册时完全不同的商品上,禁止任何商品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其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典型的如美国,任何未经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而使用在相同或

15、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都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加快,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趋近完善,很多国家的相关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1.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我国法律对已经在我国进行注册了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的原则。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类似或者是不相同的商品申请注册商标的,如果所注册的商标是临摹、翻译或者复制其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能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不予注册并且禁止使用。”这就体现了全面保护的特点。根据商标法的相关条文规定,在我国驰名商标做为普通商标的一种特殊形态所受到的保护可以说是所

16、有商标里面最高的,保护体系也已经比较完善,根据巴黎条约、TRIPS协议中相关条款也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法里有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已经十分周全,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所实行的这种“跨类保护”既给予运用,又进行严格的科学限制。一是有误导公众的可能,二是致使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处于危险之中。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利益”应当包括当前利益、现实利益、长期利益、潜在利益等,只要是因为侵犯驰名商标权利而致使商标权利人所有可能受到损害的利益都应当包括在内。2.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一般来说,一个商标的保护有个必要前提,那就是商标权利存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之所以称之为特殊保护,就是因为只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算是没在我国进行登记注册,我国法律也会给予一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理论/案例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