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52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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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也在不断的适应和改革中,我国与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西方发达国际的授权资本有很明显的差异,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最大的特点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以及实缴的时限要求,确立了以“认缴制”约定的资本制度。这一变化无疑对活跃市场有很大的帮助,最近几年我国经济市场不景气,这一制度的改革,降低了公司市场的准入门槛,无疑提高了民众创业的激情,总体来说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但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我国社会信用制度还在逐步建设中,宽泛的资本制度很容易导致债务人失信,债权人权益受损,如果从法律角度探讨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2、。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债权人权益目录第一章前言1第二章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的缺陷22.1 出资责任制度不完善22.2 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22.3 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监督困难3第三章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43.1 建立股东出资责任制度43.2 完善债权人保护的责任追究机制43.3 明确公司高管责任,保障资金安全53.4 加强债权人自我保护意识6第四章总结7参考文献8第一章前言我国最早的公司法与1993年诞生,出于当时市场考虑,主要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对公司出资做了严格的限制。其后经过了多次改革,逐步放宽了对公司出资的限制,到2013年,直接取消了对货币出

3、资不低于30%的这一规定,这次的改革变化是巨大的,代表着我国公司立法在面对市场环境的变化时采取的大胆尝试,也是我国市场逐渐自由化转变的一个趋势,提高了市场上创业者的积极性,更好的利用民间闲散资金,多元化利用资本,增加市场活跃度,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很多新产品,新的科技,新的服务方式增加了市场产品的丰富性,公司法这一改革无疑是顺应市场发展的趋势,提高创业的同时,也增加了就业的机会,对我国目前大学生就业难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对策,然而这突破性的改革也给我经济市场上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了不稳定性,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破坏了之前市场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股东三者之间利益平衡的格局,给债权人保护制度带来新问

4、题,本文在分析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存在缺陷的同时,将提出一些解决对策,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第二章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的缺陷前面我们提到公司法变革有利于市场的活跃等优势,但同时也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了写不利影响,主要有下面三个方面的问题:2.1 出资责任制度不完善新改革的公司资本制度是认缴制的,具体来说,就是股东们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出资的期限,这无疑给了股东们一定的权限,有些股东为了个人利益,修改公司章程或者故意约定比较长时间的出资限制,这显然是不利于债权人的权益。同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假设公司经营中出现财务危机,公司股东通过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出资责任或者明明

5、认缴了巨额的资本但没有实际缴纳之后突然违法减少资本等情况,这些新的公司法制度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作出惩罚措施,在出资责任制度上,新的公司法还存在缺陷,不利于债权人权益保护。这种情况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例子,根据司法实践案例,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针对这些明显存在不合理的虚假诈骗逃避债款的行为,被追究法律上责任,无论是刑事,行政责任还是民政责任的都非常少,这间接影响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失衡,资本形成,资本额、资本分配等形式,对公司的潜在交易风险有显著的影响。然而,在公司法实践中,虚假出资现象十分普遍,而追责的很少,无疑会增加这类人的这类行为,给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

6、2.2 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债务人逃避债务获得的惩罚,假设没有责任追究制度,逃避债务的成本低,风险小,这无疑会增加这种行为的发生,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在我国现有的责任追究机制中主要包括对股东与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公司法人人格认证制度诞生与19世纪后期,在西方国家形成,虽然从法层面来说,我国确认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改革成认缴制后,公司的成立变得更加简单,股东可以设立公司而不实际缴纳任何出资。这也导致,在认缴资本下,股东和债权人普遍存在,并且没有清晰的界限加以划分,这也使得对公司的追责很难以进行,对公司人

7、格否认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有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狭窄,相应的配套措施不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不健全。我公司在现有的法律体系,虽然规定了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有勤勉忠实的这一义务,然而勤勉忠实的判定的标准是什么,却很难有一个尺度衡量,而抽象的在法律案件审理中无法取证,往往导致很难追责,在实践中的应用性有限,且在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中缺乏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机制,这些都是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不利因素。2.3 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监督困难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下,工商部门可以通过公司在注册资本填制的信息掌握公司的资本情况以及

8、主要的资本用途,有一定的信息积累,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工商部门了解债务人的资本结构变化,资本流动,以及资本状态,对债务人的资金以及还款能力可以有一定的了解。在改革后的资本制度下,实行认缴制,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出资金额这一块并不需要向工商部门强制性等登记,同时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失真等情况时有发生,债权人对公司的实际资金动态很难掌握,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对公司的资金活动进行的评估唯一能依赖的信息来源就是公司的财务报告,由此作出判断。但是公司在日常经营环节中,出具的财务报告受公司利益影响,并不能完全保证可观和独立性,出具的财务数据关系着公司的偿债能力,公司如果在数据上

9、作假,将会对债权人对公司偿债能力评估时产生误导,进而做出错误的决定,使自己的利益受损。同时,我国目前公司法并未对我国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也就是说债权人获取的信息本身途径有限,且没有法律保护,因此,债权人将如何通过了解公司的资产信用状况来选择交易将是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下需要解决的重要环节。第三章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3.1 建立股东出资责任制度在第二章节,我们阐述了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忠实义务的模糊和主观难判定性,应该从法律上加强对公司股东,高管的责任规定,对公司股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忠实义务出具具体内容,并设立相关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

10、的严格规制高管责任归责原则。在公司的实际运用中,要追究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赔偿责任。出资本身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而公司的整体资产状况可以反映公司业绩的好坏,经营能力的体现,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公司的偿债能力,同时在追责时,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数据。对公司的股东失职,携资本外逃的高管,利润分配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仅要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其他社会利益的,也应加大处罚力度,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司清算中,发现有股东私自撤资或者出资不足的情况时,一方面削弱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进一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违反了股东作为出资人,对公司成立时的认资承诺,其行

11、为本身带有毁约性质,需要同时承担出资不足的补偿责任。3.2 完善债权人保护的责任追究机制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义务的基本原则,都是在认缴制这一框架内决定的。企业在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董事会、监事会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乃至决策者,对企业的财务信息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十分了解的,公司董事对企业是否出资不足,或存在利润分配不公,或者存在虚假出资,经营危机等情况也应该是知情的,在有上述行为存在时,对债权人欺瞒,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并使其遭受损害的,除了公司应该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外,公司有关董事、监事也应对受害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在此种情形下也应当直接赋予

12、受损害的债权人有上诉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实行的是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掌握这公司的经营权,如果这些管理人员不遵守勤勉忠实义务,乱用职权谋私利,导致公司经营不下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该给债权人一个像这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赔偿的权利,首先,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公平、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操作应使用不当的责任承担,以规范其经营行为;其次,直接给债权人向高级管理主张赔偿的权利,可以避免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使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我约束,节约司法资源。当公司董事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以借鉴公司连带责任的形式,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3 明确公司高管责任,保障

13、资金安全对于债权人,确立实际控制人、董事、股东和其他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员对公司财产状况的强制申报制度及财产强制移交制度,要从法律层面强制惩罚,追究法律责任,迫使公司相关人员对公司的资产状况和资产流动向债权人如实汇报,不得私自侵吞公司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一旦有虚假出资,携款外逃,利润分配不公,虚报财务信息等行为,应计入其诚信档案,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瞒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情况,应制定相应的惩罚细则,加人处罚力度;另外,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不仅要处罚上市公司,更要对公司董事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对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做了一定的规定,但对相关义务人对关联交

14、易信息披露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没有具体的规定,违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是依照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规定做出的,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性有必要对违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行为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肆意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市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效率,要求董事对企业自我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的意见,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上市公司明确信息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优化股权结构,董事会适当规模的建立,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和准确性

15、,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提高独立董事的职权,增强责任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其相互监督和制约功能,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正视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确保真实性、时效性和信息的可靠性,完善信息制度,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为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事应相应扩大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以及权益受损后的上诉权,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可以尝试引入司法审查规则,确保债权债务双方信息对等。3.4 加强债权人自我保护意识除了通过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外,债权人本身也需要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在我国个人不诚实的成本越来越低,信用制度还没广泛的建立起来,企业应对客户有一个谨慎的信用评判过程。建立信用评级

16、体系,市场开发人员必须综合评估客户的信用评级,并按照信用评级来确定客户信用额度的大小。对于那些不了解信誉的基本情况,不熟悉客户,原则上不能以信用方式出售。其次,建立信用体系,一旦遇到客户的恶意拖欠,客户信用查询系统存在瑕疵,客户从信用单中删除。设立贷款管理部门,对贷款企业实行全职监督。关注企业的经济变化情况,对企业的还款能力做出实时评估,一旦客户出现经济不稳定状况,应立即采取措施,提前准备追回贷款。债权人通过动态监督,一旦有确切证据表明借款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且不能提供担保,债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借款人立即返还借款。若借款人违约或者以行动表明存在违约事实,债权人则可提前收回贷款,拒绝提供新的贷款,及时启动司法救济程序。第四章总结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三方权益做出规定,如何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使之平衡,相互约束,是依据不同时期不同经济环境下在法律上给予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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