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139884 上传时间:2024-04-0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docx(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方便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信息图形标志(以下简称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制订、制作、销售和设置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是指以图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所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

2、,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制订,是指按照特定程序,确定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用图形符号,包括所需信息的收集、标志用图形符号方案的设计和测试。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制作,是指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图形符号和色彩,设计、加工公共信息图形志。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是本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城市交通、民航、铁路、建设、市政、旅游、商业、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卫生、公

3、安、消防、市容环卫、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的实施,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第六条(制订标志的程序与要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应当按照制订标志图形符号的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订。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设计应当规范、准确、简洁、醒目,中文表述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第七条(标志标准的制定)需要在本市公共场所普遍适用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而国家、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建议。第八条(标志的制作和销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图形符号和色彩有规定的,公共信

4、息图形标志的制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规定制作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不得制作和销售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第九条(标志的设置)公共场所内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市民基本需要的区域、设施,应当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管理和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图形标志设置原则与要求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各行业的具体设置方案由市质量技监局会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公共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单位或者有关机构组织实施。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的标志设置)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

5、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设置列入工程项目设计。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设置的标准化情况列入验收内容。前款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预留位置应当优先于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商业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使用效果。第十一条(自行制订、制作、设置标志)国家、行业、地方尚未制定有关标准,而公共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又需要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可以自行制订、制作和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第十二条(标志的维护)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设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有损坏、脱落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修复和更

6、新,以保持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完好、整洁。第十三条(标准的查询)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建立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的查询制度,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的查询服务。第十四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制作、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设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或者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不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实施处罚。质量技监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当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

7、门及时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标准实施目录)制订、制作、销售和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标准,按照本办法附录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执行。市质量技监局可以根据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的制定情况,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所列项目进行补充和调整,并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实施目录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实施目录1、GB2893安全色2、GB2894安全标志3、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4、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5、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6、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7、GB7058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8、GB/T1000L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9、BG/T1000L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10、GB/T15566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11、GB/T18574地铁客运服务标志12、MH0005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13、MH0012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设置原则与要求14、CJ115动物园安全标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