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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县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体作用,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补助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管理科学、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
2、章预算安排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规定设立。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第六条专项资金设立和增加,一般不得与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指标挂钩。第七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从严控制新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县财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要明确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措计划。县财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严格按照、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
3、核。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应会同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预算。专项资金需调增的,在年度预算编制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划、绩效评价和财力等情况统筹考虑,按程序报批。第八条专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到期后即终止执行。确需延期的,在执行期满前一年,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程序申报,现有专项资金未确定期限的,要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予以明确。第九条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县财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先定方案
4、、再分资金”的原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做到一个专项一个使用方案。使用方案要明确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第十条、省、市要求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主管部门向县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上级部门文件依据,经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县政府讨论确定。未经县政府批准,主管部门申报上级补助时,财政主管部门不得承诺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县财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争取上级补助工作。主管部门依据、省、市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后按程序申报,并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需县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申报的,申报
5、文件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县财政主管部门配合履行行文程序,不审核具体项目。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县财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对已完成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的,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三条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相关程序报批。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因客观条件变化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6、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并逐步扩大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和范围。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运作模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库,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其结果负责。主管部门审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后,资金分配计划文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抄送县财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全责,县财政主管部门对具体项目不作审核,负责按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对
7、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提出具体要求。县委、县政府确定要跨部门整合使用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确定项目、下达指标。第十七条主管部门要及时按照预算指标、项目进度等编制用款计划。县财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款计划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县财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项目已实施完成并形成结余资金、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和连续两年未完成支付的专项资金收回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第四章绩效评价第十九条县财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做到“花钱必问效,
8、无效必问责”。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县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符合项目特点,体现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要按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送县财政主管部门。县财政主管部门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借助专家、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第二十二条县财政主管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还要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必须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的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管理办法、使用方案、分配结果,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县审计局、县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