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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J11市行政奖励管理管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行为,加强对行政奖励的管理管控,发挥行政奖励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银川市政府以及以银川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对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奖励。根据实际也可以对驻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第三条银川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管控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国务院工作部门、自治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开展的奖励对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审核以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开展的奖励工作。第
2、四条行政奖励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群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奖励种类第五条行政奖励按组织实施分为:(一)政府奖励:是指以银川市人民政府的名义组织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二)联合奖励:是指以银川市政府工作部门(含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与市人事局联合组织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三)部门奖励:是指以银川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行政奖励按受奖对象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个人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
3、记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第七条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授予集体荣誉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政府对个人奖励在其称号前冠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全称。联合奖励或部门奖励在其称号前冠以“银川市XX系统(行业)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政府对集体奖励在其称号前冠以政府或者系统名称。第三章奖励管理管控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行政奖励一般3年进行一次。联合奖励或部门奖励原则上2年进行一次(不包括一年一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对在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及时给予奖励。第九条行政奖
4、励的数量应当从严控制。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的名额每次控制在50人以下;联合奖励和以市直各部门进行的奖励,受奖个人不得超过参评总人数的12%;对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或法人代表的奖励名额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受表彰奖励人数的10%,厅级领导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先进集体奖励的比例不能超过参评单位的3%。第十条行政奖励受奖对象的推荐、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单位(部门)专题研究或成立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二)申报单位(部门)公布评奖范围、奖励名额、标准条件、评审程序,提出拟奖励人员名单和授奖励种类。(三)申报单位(部门)研究,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要求填写行政奖励呈
5、报审批表,整理先进事迹材料。其中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还要征求纪检、组织部门的意见。(四)奖励批准机关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奖励名单并进行公示。(五)做出奖励决定,并将行政奖励呈报审批表分别存入批准机关和本人档案。第十一条对已经殉职或病故的,生前工作成绩突出或者做出特殊贡献的,可按奖励审批程序给予追记奖励。第十二条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的范围只限于劳动模范以及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给予嘉奖以上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个系统或某项具体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原则上以主管部门名义进行表彰。第十三条对集体和个人奖励要实行奖励相关项目申报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设奖和扩大奖励范围
6、。凡是以银川市政府或联合奖励的,原则上分别提前三个月向市政府或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属部门奖励的由该部门自行部署实施,报市人事局备案。因特定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随时给予奖励。第十四条申请政府奖励相关项目由主办部门填写行政奖励立项申请表。立项申请合适的内容是:奖励的依据、理由、形式;评选的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奖励经费数额、来源、拟使用情况;常设相关项目的评选周期及理由。奖项由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设置。第十五条严格控制表彰奖励会议。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大型表彰奖励会议,都要有申报政府奖励会议立项合适的方案,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
7、市政府批准列入年度奖励表彰会议相关计划,并以市政府发文进行部署。拟召开的大型表彰奖励的会议合适的方案必须提前二个月报。第十六条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记二等功和市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由银川市人事局审核,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二)记一等功由银川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三)以国家部委和自治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由承办单位会同市人事局转发有关文件通知,并提出我市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申报自治区、国家部委级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由银川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请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
8、国务院部委批准。第四章奖励经费和待遇第十七条银川市人事局审核实施的政府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财政局在预算中予以安排;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市人事局联合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列入部门预算;部门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主办单位(部门)自行筹集。第十八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由审批机关颁发奖金(奖品)、证书。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同时颁发奖章。第十九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发奖牌、证书,并由审批机关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个人和集体的奖励标准,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第二十条获得国务院部委与人事部联合授予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的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对获得国
9、家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授奖机关没有给予物质奖励的,可由获奖者同级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其他奖励原则上同一事迹不再重复奖励。第五章奖励监督第二十一条银川市人事局定期检查本规定实施情况,并对县(区、市)政府和各部门的奖励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开展行政奖励表彰活动的,不予兑现奖励待遇;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选推荐的奖励对象,市人事局予以取消。第二十三条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并予以通报:(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第二十四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行政奖励。第二十五条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及时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以银川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行政表彰奖励一律使用银川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监制)证书、奖状、奖章、奖牌。第二十七条对参(依)照公务员管理管控部门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I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