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进一步深化政银担合作的若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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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进一步深化政银担合作的若干措施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凝聚机构合力,建立多方参与的风险共管机制,不断提升银担合作规模及效率,形成以科创、民营、小微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支持体系,特制定本措施。一、总体要求及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主业、支小助微、降低费率,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增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能力。通过绩效评价与考核激励优化业务结构,逐步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目标要求。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环境(

2、一)构建一体化、全覆盖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市融资担保基金集团核心平台作用,以股权投资和政策实施为纽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体系发展。发挥市级再担保公司的“稳定器”作用,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分担和差别化费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融资担保基金集团、北京再担保公司)(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资本补充机制,选择运行规范、政策效果发挥充分、绩效评价结果业内领先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资本金补充。用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市级代偿补偿资金和再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区设立区级代偿补偿资金。充分发挥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作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

3、担保)机构开展符合政策要求的业务给予“补贴”和“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融资担保基金集团、各区政府)(S)践行尽职免责指引。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细化全流程尽职免责制度,做好免责认定工作,建立健全“敢担、愿担、能担”的正向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三、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水平(四)加大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指导技术开发能力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信息共享应用,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以及

4、符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担保产品,加强产品创新和风险控制,提高服务效率和风控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五)扩大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规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增信分险支持力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推动北京再担保2022年将符合条件的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六)创新业务合作模式。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与信易贷平台北京站合作,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逐步降低反担保要求。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升业务审批效率。(责任单位:

5、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七)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后应积极履行追偿责任。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处置不良资产,释放担保资源。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相关规定,核销代偿损失。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在知识产权领域探索通过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拍卖等方式快速进行质物处置。(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四、完善银担业务合作(A)提高银担合作效率。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积极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职调查,优化担保流程,提高

6、担保效率。探索建立银担并行的审批流程,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发挥担保资源效应,帮助企业合理适度融资,严格审核有贷企业担保申请,有效控制风险。(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九)推进新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落地。引导在京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银担分险合作,银担合作业务中的风险分担比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的要求执行。(责任单位:

7、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十)完善银行配套政策。引导在京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度参与银担合作,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提升银行参与银担分险合作业务的积极性。对积极参与银担分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给予相应的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五、加强监督管理(十一)落实绩效评价办法。做好绩效评价,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政策导向,提高银担合作水平。控股股东应要求其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强化准公共定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十二)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强化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加强监控分析。对于作用发挥不明显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引导。(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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