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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标准第四章监视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开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承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揭露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
2、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安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揭露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老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视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视管理
3、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展业开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说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一)使用或者变
4、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正确”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阻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阻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气;(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惧、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阻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安康。第十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
5、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说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制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群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群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播送电台、电视台
6、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表示成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成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
7、与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响。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置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置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本卷须知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本卷须知详见说明书。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制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表示成效、安全性
8、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安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展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第I九条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安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二十条制止在群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局部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第二卜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表示成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
9、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制止在群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制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制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
10、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成效。第二I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喑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以及不安全因素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
11、本、无不安全因素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说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工程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工程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
12、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二)表示成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三)对经济效益进展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
13、不符,对购置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广告行为标准第二十九条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揭露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揭露布登记。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揭露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揭露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展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第三十
14、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揭露布者。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三卜四条广告经营者、广揭露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揭露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揭露布者不得发布。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揭露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第三十
15、六条广揭露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制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承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分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第三卜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第四卜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群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装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安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置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视管理,制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