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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股份经营管理问责制度(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对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重大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管理、用人决策、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出现工作失误造成责任事故的情形,实行问责机制。把问责与效能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现程序化管理,增强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问责制度。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是对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所管辖工作内,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以致公司利益受损,依照本制度予以问责的制度。第三条问责原则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2、,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第四条适用范围及问责对象适用于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中高层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损失或潜在的经济损失的情形。问责对象包括:(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各中心总经理;(二)中层管理人员:总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销售中心各总监及各销售分子公司总经理、各生产子公司及种植基地总经理、各生产事业部总监及下属生产部部长、各仓库
3、(冷库)负责人。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问责:(一)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二)未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合同签订和履行,原料及包装设计、采购,生产管理及质量管理,市场宣传、品牌管理及产品销售,纳税等方面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潜在经济损失,或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三)投资项目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而造成重大失误的,或投资项目未达到可行性分析所设定的收益。例如:产业园项目、新疆种植基地项目、若羌二期工程项目等;(四)销售分、子公司出现经营亏损;(五)总公司各部
4、门经管的资产发生损失或潜在损失,如:原材料、包装及半成品、成品损失,预付及应收款项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六)经审计,各投资项目、生产及销售分子公司、种植基地出现非经营性资产损失且金额达到其资产总额的1%以上或金额超过1万元的。如:资产贬值,资产或存货损毁、变质,应收款坏账,店面选址不当造成经营期限不足半年即拆迁或转让,其他资产损失;(七)违反决策程序,搞计划外项目,或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项目投资严重超计划;(八)总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各投资项目资金风险未有效控制,使用不当,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的资金损失或潜在损失;(九)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案件,造成重大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或严
5、重不良影响的;(+)在用人上严重违反内控程序,员工反映强烈,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十一)因管理措施不当引发员工集体罢工或集体投诉,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的;(十二)其他弄虚作假、贪污等侵占公司资产,资金浪费,任意处置公司资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第六条中高层管理人员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处罚:1、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3、对检举人、问责建议人打击、报复、陷害的;4、公司内部制度和规范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七条中高层管理人员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处罚: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
6、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第三章问责处罚第八条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以下问责处罚:1、限期整改;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6、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7、降薪;8、责令停职检查;9、责令辞职或免职、开除;10、构成违法的,给予开除处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公司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但一
7、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第四章实行问责的程序第九条问责信息来源(一)员工的举报或投诉;(二)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三)其他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的问责建议;(四)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或主管部门的处罚;(五)外部客户的举报或投诉;(六)其他问责信息来源。第十条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问责,问责程序由企管部决定启动,审计部全程监察审计并出具报告。人力资源部开展调查工作并最终根据公司的问责决议下发文件并执行。财务中心监督问责的程序及结果,并落实经济处罚的兑现。第十一条根据问责信息来源,企管部根据可能存在应当问责的情形,报告董事长,董事长亲自授权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二条审计部开展监
8、察审计,人力资源部进行调查,听取被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审计调查完毕后报告结果,调查结果应附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第十三条企管部依据调查报告,遵照问责原则,作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第十四条问责决定由人力资源部制作成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领导、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同时拟制、发布通报文件予以公告。第十五条作出问责决定后,人力资源部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人员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并将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问责结果回复问责建议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第十六条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公司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公司管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第十七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集团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相关制度。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财务中心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