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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食品经营企业规模化发展和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梅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便利化,是指符合本指引规定的食品经营企业的连锁门店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事项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免于现场核查等举措。本指
2、引适用于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在本市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开展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其连锁门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实施便利化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职责分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评审以及便利化审批的管理工作;组织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审批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指导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提出评审申请;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审批举措,加强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第四条申请条件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申请评审以及连锁门店许可便利化的
3、,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辖区内注册且连锁门店3家及以上,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具有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的活动;(二)本市连锁门店具有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加工过程等;(三)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及连锁门店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条件:(一)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或者连锁门店近二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二)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或者连锁门店近二年内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三)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或者连锁门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
4、(四)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第五条申请材料评审采取自愿原则,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局或园区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评审申请书(附件1);(二)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包括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等内容(模板见附件2);(四)连锁门店的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布局流程图;(五)食品经营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可参照附件3)。第六条评审程序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收到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的评审申请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
5、局自收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的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启动评审工作,组成评审组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或指定的县级局完成,评审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且应为单数,由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领域人员组成。有关专业领域的人员,由市场监管部门邀请,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准确、公正。第七条评审内容及方式评审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正在修订)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是否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连锁门店食品经营设施设备、布局流程等是否相似或者标准化进行评审,并对连锁门店进行现场抽查比对。第八条评审意见及评审
6、结果评审组根据评审情况,出具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评审意见书(附件4)。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评审意见书中各项评审内容均为“符合”的,评审组评审意见为“通过”;评审内容存在“不符合”的,评审组评审意见为“不通过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组评审意见作出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评审结果。评审结果不影响食品经营企业连锁门店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事项。评审结果在梅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进行公告。第九条便利化审批举措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连锁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承诺符合以下情况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可以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当天作出许可决定。(一)采
7、取与评审申请内容一致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二)设施设备、布局流程等各项指标、参数条件不低于申请评审时提交的设施设备清单、布局流程图相关标准;(三)按照申请评审时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十条依申请变更、延续的便利化审批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以及延续等事项时,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直接作出许可决定。与经评审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等不一致的变更申请,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一条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根据本指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核发食品经营
8、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连锁门店开展首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布局流程、设施设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申请许可时承诺的事项是否一致。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在首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退出机制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已享受便利化审批举措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经市市场监管局确认,该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及其连锁门店不再适用便利化审批举措,按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一般程序申请。(一)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
9、部不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二)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或者连锁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三)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或者连锁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或者连锁门店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五)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对取消享受便利化审批举措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将在梅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进行公告。第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工作指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月X日。附件:L评审申请书2 .食品经营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模板)3 .食品经营连
10、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4 .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评审意见书评审申请书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评审场所基本情况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申请评审内容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承诺申明本单位自愿参加评审,承诺评审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申请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承诺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便利化审批举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门店符合以下要求:(一)采取与评审申请内容一致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二)设施设备、布局流程等各项指标、参数条件不低于申请评审时提交的设施设备清单、布局流程图相关标准;(三)按照申请评审时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上承诺如有不实,本单
11、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申请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市市场监管局评审结果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盖章)0食品经营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模板)一、基本情况二、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架构三、原料采购和配送管理情况四、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五、员工培训考核情况六、食品安全自查自评情况七、投诉的处理八、应急处置预案(盖章)年月日食品经营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2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3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4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5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6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7 .
12、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8 .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9 .废弃物处置制度;10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1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12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13 .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制度;14 .定期清洁卫生间制度;15 .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16 .供应商管理制度;17 .虫害管理制度;18 .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评审意见书企业名称: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现场核查门店:评审内容评审依据(标准)是否符合1.企业基本情况梅州市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工作指引(试行)第五条口符合口不符合2.提交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
13、全管理体系报告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等内容。口符合不符合3.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口符合口不符合4.提交的食品加工、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口符合口不符合5.提交的布局流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口符合口不符合6.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口符合口不符合7.抽查门店是否与提交的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布局流程图相似或一致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提交的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布局流程图口符合口不符合注:以上评审内容全部为“符合”的,评审意见为“通过评审意见:口通过口不通过评审组人员签名:本评审表一式二份,评审组及县(市、区)场监管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