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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体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使员工得到充分的身心调整,从而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员工带薪休假条例,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确保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前提下,由我行统筹安排员工休假。第三条在当年年底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正式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员工年休假假期天数的确定:(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第五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
2、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日、休息日顺延。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五)当年享受探亲假待遇的。第七条年休假应首先用于冲减事假、病假假期。第八条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奖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第九条我行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有计划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内休完,一般不跨年度享受。若因工作需
3、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假期,我行按照该员工日工资(当年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进行经济补偿。第十条员工年休假假期为5天的原则上必须一次性休完,10天的可分两次休完,15天的可分三次休完;分次休年假的第一次休假天数应不少于5天。第十一条员工年休假须在当年11月底前休完,若我行安排了员工休假,但由于本人原因不愿休假的,则视同自动放弃年休假待遇,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也不能补休,也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补偿。第十二条员工休年休假需按规定履行休假审批手续,休假期间外出的还要履行外出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休假或因违反批假权限导致审批假期无效的,休假期间视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第十三条总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早做好全年员工休假计划。员工休假时单位要安排好顶班人员,并办好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