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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储蓄存款管理办法(节选)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其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
2、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网点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第四十八条不得受理16岁以下公民作为被委托人办理存款挂失、密码挂失以及相关的解挂或补开业务。第四十三条账户办理临时挂失后,储户本人(或有权人)(特殊情况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办理)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省内任一农合机构网点办理解挂手续。解挂时,柜员打印“业务交易单”和“挂失业务申请书”,交客户签名确认,“挂失业务申请书”第一联单及客户
3、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粘贴口头挂失登记簿中相应挂失资料处。“挂失业务申请书”第二联作“业务交易单”附件,于当日传票保管。第四十九条16岁以下公民办理本人以实名制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的挂失业务时,可凭已登记的身份证明文件亲自办理。第五十条办理16岁以下公民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的挂失业务,可由其监护人凭开户人户口簿及监护人身份证代为办理。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生监护争议的,凭司法部门开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办理。如储户死亡,其财产继承人需要循挂失途径办理方可获得资金的,需要出示公证部门的财产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财产处分判决书,参照代理挂失和补开账户的处理方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