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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使庆询K产权保护条例鞋公不醉意骑S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造与运用第三章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第四章社会共治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
2、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工作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工作体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发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3、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版权、文俗口旅游、广电部门依法按照职责承担著作权保护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具体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假冒专利、商标侵权、商标一般违法、商业秘密保护等具体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商务、公安、司法行政、财政、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条【法治宣传】市
4、、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保护状况以及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为全社会相关知识产权活动提供指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第七条【表彰奖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人才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将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纳入地方人才规
5、划。市、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支持和推荐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申报国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的人才专项计划。第九条【先行先试】鼓励和支持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各类产业园区开展先行先试,在知识产权培育创造、转化运用、服务开放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第十条【对外协作】本市推动与成渝地区、长江经济带以及其他区域的知识产权交流和协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区域协同机制,促进知识
6、产权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执法互助、经验互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服务一带一路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际化水平。第二章创造与运用第十一条【高价值专利】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重点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专利创造和储备,加强高价值专利前瞻性布局。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个人加强专利创造和储备,增加高价值专利拥有量,提升专利创造质量。第十二条【商标】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制定符合自身发
7、展特点的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品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运用,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商标海外布局,提升品牌国际竞争力。第十三条【地理标志】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地理标志,推动建设地理标志公共品牌,实现地理标志和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有机融合。第十四条【版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版权部门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鼓励版权服务机构建设版权服务平台,加强版权资产管理,建立
8、健全版权资产评估体系,推动版权业态融合。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文艺作品和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产品,应当纳入区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发展支持项目。第十五条【集成电路和软著】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对完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获得我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按照规定给予支持。第十六条【植物新品种】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植物新品种培育和
9、种质资源研发以及育种材料创新,支持育成品种、自育亲本、实质性派生品种和具有特异性状的育种材料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对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市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相关品种推广补助等项目安排中给予政策倾斜。第十七条【商业秘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针对科研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建立保密制度,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范围、涉密人员、保密要求和泄密责任等。第十八条【数据知识产权】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对依法经过
10、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进行保护。第十九条【特别领域知识产权】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医药、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域名注册、商业秘密保护等,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传承和创新发展。商务部门应当建立老字号名录管理机制,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配合,实施老字号品牌发展战略,推动老字号与商标一体化保护。第二十条【交易市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11、的建设和发展,规范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和产业化。第二十一条【转移转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高效益转化,具备条件的,应当明确实施转化工作的机构。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知识产权资源共享、协作运用和联合维权,加强关键领域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第二十二条【权益分配机制】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力和实施效益。鼓励单位通过赋予职务作品、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
12、使用权等方式实施产权激励。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位可以与职务知识产权的完成人就知识产权归属、转移转俗口收益等进行约定。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健全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制度,明确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条件、程序、方式和数额。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保险等融资担保服务,扩大知识产权融资担保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知识产权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适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评价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预防、风险分担机制和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财产处置机制。鼓励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创业投资机构、知识产权
13、服务机构等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新型合作模式。第三章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第二十四条【保护体系】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版权保护中心等公益性支撑服务平台建设。第二十五条【重点保护名录】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重点保护名录库,对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利、商标以及地理标志等进行重点保护。市公安机关应当健全完善重点企业品牌刑事保护名录,保
14、护企业品牌健康发展。市版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版权预警重点保护名单,对本市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查处。第二十六条【投诉举报】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二十七条【智慧执法】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办案效率。鼓励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线索核查、源头追溯、
15、侵权监测预警、侵权比对、取证存证等方面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第二十八条【联合执法】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协调联动和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加强对侵权风险集中领域和区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执法。第二十九条【行政措施】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资料;(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记录、票据、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采用拍照、摄像、测量等方式对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
16、查和勘查;(五)证据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六)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物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七)要求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演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投诉、举报,调查商标假冒侵权案件时,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或者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三合一审判】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通过繁简分流、在线诉讼等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第三十一条【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力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