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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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问题。人格权,作为个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是维护个体尊严和自由的基石。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依法享有的要求侵权者进行经济赔偿的权利。尽管这两种请求权在性质上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在法律实践中,它们的分离却是必要的。本文首先将对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定义和性质进行阐述,明确两者的差异和联系。接着,通过分析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探讨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分离后的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方式、限制条件和法律效力等问题。本文还将对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可能带来的挑战和问题进行讨论,如如何平衡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者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等。本文将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为我国未来的人格权保护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问题,为完善我国的人格权保护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二、人格权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人格权请求权,作为民事权利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理论基础深深植根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人格权制度的本质之中。在探讨人格权请求权

3、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人格权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具有绝对性。这意味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种请求权的行使,不依赖于侵权行为的成立或损害的发生,而是基于人格权的绝对性。与财产权不同,人格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不能脱离民事主体而单独存在,也不能转让或放弃。因此,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只有民事主体本人有权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这种请求权具有专属性。人格权主要体现的是民事主体的精神

4、利益,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当这些精神利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所遭受的往往是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因此,人格权请求权的目的不仅仅是填补损害,更重要的是维护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使其恢复到未受侵害前的状态。人格权请求权不仅具有救济功能,还具有预防功能。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初期,受害人可以通过行使人格权请求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从而预防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在损害发生后,受害人还可以通过行使人格权请求权,要求加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从而填补损害、恢复名誉。人格权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人格权的绝对性、不可转让性、精神利益属性以及预防和救济的双重功能。这些理论基础为人格权

5、请求权的独立存在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也为我们在实践中正确处理人格权纠纷提供了理论指导。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民事权益保护原则和损害填补原则。这一请求权的设立旨在救济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的民事主体,使其能够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民事权益保护原则要求法律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给予全面保护。当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应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便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它允许受害人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以弥补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损害填补原则强调对受害人所受损害进行充分的赔偿。这一原则要

6、求侵权人不仅要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间接损失进行合理的填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从而实现损害的全面填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还体现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和惩罚性。一方面,通过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可以弥补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害,恢复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侵权人进行赔偿也可以起到惩罚作用,促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从而预防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包括民事权益保护原则和损害填补原则。这一请求权的设立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损害的全面填补,并体现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在

7、实践中,应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一请求权,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救济和赔偿。四、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在深入研究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时,我们不难发现,二者在性质、功能以及行使方式上均存在显著的差异,这决定了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应当被看作是相互独立的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源于人格权的绝对性,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直接依据其人格权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种请求权的行使,主要目的是维护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恢复人格尊严。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源于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其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这种

8、请求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如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的过错等。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方式也有所不同。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往往不需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无需证明损害的实际发生,只要人格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即可行使请求权。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则需要权利人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并且其损害与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功能上看,人格权请求权主要侧重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通过及时制止加害行为,保护人格权的圆满状态。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主要侧重于对已经发生的损害进行填补,通过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恢复其受损的权益。因此,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

9、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被视为相互独立的请求权。这种分离不仅符合二者在性质、功能以及行使方式上的差异,也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格权的尊严和价值。五、域外经验与借鉴在探讨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问题时,我们有必要借鉴域外的经验与做法。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处理这一问题上有着不同的立法模式和司法实践,这些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参考。我们来看看欧洲的做法。在欧洲,许多国家通过民法典或专门的人格权法对人格权进行了全面保护。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同时第826条还规定了基于违反善良风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立法模式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

10、偿请求权相分离,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更为周延的救济途径。美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其对人格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侵权行为法上。美国通过判例法逐步确立了人格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并允许受害人在遭受人格权侵害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同时,美国还通过制定法对一些具体的人格权进行了保护,如隐私权、名誉权等。虽然美国没有像欧洲那样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但其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仍然值得我们借鉴。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人格权保护方面也有着独特的经验。例如,日本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同时还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立法模式既保护了人格权的绝对性,又允许受害人在遭受侵害

11、时获得相应的赔偿。域外的经验表明,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分离是一种有效的保护人格权的做法。这种分离不仅可以强化人格权的绝对性保护,还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周延的救济途径。我们在完善我国的人格权保护制度时,应当借鉴这些域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格权保护体系。六、完善我国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制度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制度尚存在诸多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格权的有效保护。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格权,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当前,我国法律对于人格权请求权的规定较为笼统,往往将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混

12、同。因此,我们需要明确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地位,确立其在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中的核心作用。这包括但不限于明确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条件、范围以及限制等。为了使人格权请求权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需要对其行使规则进行细化。例如,可以规定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同时,对于侵权人拒不履行上述请求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履行。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格权,我们需要建立人格权侵权预防机制。这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公民的人格权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完善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降低人格权被侵害的风险,减少人格权纠纷的发

13、生。虽然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二者在保护公民人格权方面是相互补充的。因此,我们需要完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使其能够更好地与人格权请求权相配合,共同保护公民的人格权。这包括但不限于明确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提高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等。我们需要加强司法保护力度,确保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这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法院审理人格权案件的效率和公正性、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等。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七、结论人格权,作为个体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保护不仅关乎个体的尊严和自由,更

14、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在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者应有权选择何种救济方式以寻求公正。本文探讨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问题,指出两者虽在表面上看似相似,但在理论基础、功能定位及适用条件上存在显著差异。人格权请求权的设立,旨在预防和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其重点在于保护人格权的绝对性和不可侵犯性。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更侧重于对实际损害的填补,其目的在于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使受害者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因此,将两者进行分离,不仅有助于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更能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救济手段。在实践中,我们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灵活选择适用人格权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轻微的侵

15、害行为,可以通过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以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而对于造成实际损害的侵害行为,则应在确认损害事实的基础上,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行为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不仅符合法理逻辑,也符合实际需要。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两者的适用范围和行使条件,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障。也应加强对人格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构建一个尊重人格权、保障人格权的社会环境。参考资料: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

16、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自己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债权。1 .“请求权”的第一层含义,是指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他人可以请求这种给付,至于该他人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一回事。民事诉讼上的请求权,多为这种理解。2 .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种请求权以存在一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为前提。在另一方面,该请求权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提出不可。该项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这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是由Windscheid从罗马法和普通法中的“诉”(actio)的概念中发展出来的。“诉”的概念乃着眼于程序法而非实体法。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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