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附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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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附工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投资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办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X省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组织实施工作程序(试行)(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第三条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第四条各公司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规定等,对经营投资中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3、(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保护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三)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按照法定职责及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责任等级及追责标准分别对应,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体系。(四)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

4、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制度,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责任约束,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条集团管控方面(一)所属分子公司(含控股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规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对集团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

5、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的;(四)违反集团管控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购销管理方面(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的;(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的;(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不正当利益的;(四)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条款影响公平竞争或者未执行招标结果的;(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的;(七)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时,未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及担保风险进行尽职调查和详

6、细论证的,应采取反担保措施但未采取的;(八)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的;(九)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十)违反购销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资产损失的;(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三)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的;(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的;(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的;(七)违反工程承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转让产权、上市公

7、司股权和资产或增资、租赁承包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实施转让、增资、合资合作、对外租赁和承包经营的;(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的;(三)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的;(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的;(六)违规委托代持股权的;(七)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八)违反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或增资、租赁承包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

8、析的;(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的;(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的;(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采取止损措施,并未按规定上报出资人的;(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的;(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的;(八)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投资并购方面(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性规定投资,未按出资人有关规定进行投资或进行非主业、境外投资,未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定和权限决定投资的;(二)投资并购未按照规定开展可行性研究、风险研究和尽职

9、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的;(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有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的;(五)未按出资人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投资平台公司或由三级及以下子公司充当对外投资主体的;(六)项目投资额度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或以规避监管为目的,故意压低投资额度或将一个大项目分拆的;(七)越权调整投资规模、投资对象及投资地点、股权合作方及投资方式等重大事项的;(八)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的;(

10、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的;(十)未经审批擅自签订相关合同协议、违规以各种形式为投资项目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担保,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各项资金,或通过高溢价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十一)违反投资并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改组改制方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的;(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五)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员

11、工持股试点等改革事项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的;(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的;(七)在改制过程中,公司章程、相关协议、约定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明显缺失的;(八)违反改组改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资金管理方面(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的;(二)设立“小金库”的;(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的;(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或从事相关投资业务的;(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的;(七)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事件的;(八)因未依法纳税承担大额

12、滞纳金、罚款的;(九)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风险管理方面(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控执行不力的;(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的;(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进行法律审核的;(四)过度负债产生财务风险危及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五)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未按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企业账实严重不符、会计信息失真,造成不良后果的;(六)违反风险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

13、的,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还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十六条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十七条各公司违规经营投资发生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金额及影响。第十八条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之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第十九条根据省国资委有关规定,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

14、重大资产损失。(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IOO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1%以下,且造成影响较小的;(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IOOo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1%(含)以上、2%以下,且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IOOO万元(含)以上,或资产损失不足IOOO万元,但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2%(含)以上,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

15、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的,由集团公司上报省国资委处理;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处理。第二十一条根据各公司实际情况、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集团公司一般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I类、一般资产损失II类。(一)一般资产损失I类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0.5%以下,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一般资产损失II类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0.5%(含)以上、1%以下,且造成不良影响较小的。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主体为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二级分子公司。发生一般资产损失I类的,由二级分子公司(含控股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后按照本办法处理;发生一般资产损失II类的,由二级分子公司(含控股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处理。第二十三条违规经营投资损失金额及影响的认定证据主要包括:(一)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与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定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三)公司内部涉及违规经营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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