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及西汉前期私人畜养未成年奴婢之风探析——以简牍材料为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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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及国又前期私人畜养未成年奴婢之风探析一以简牍材料为中心秦汉时期的奴婢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但是对未成年奴婢的研究则稍显薄弱。傅举有曾指出小奴是未成年之奴婢(1)傅举有:考古资料中所见的汉代奴婢,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省考古学会合编:湖南考古辑刊第4集,岳麓书社,1987年,第145页。,然仅止于此;王子今深入辨析了汉初的卖子现象参见王子今:汉代“女子”“耦子孙”现象与“卖人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8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89-104页。,并有专文论述汉代“略卖未成年人口的相关史实,不过对私家未成年奴婢大量出现的原因着眼甚少(3)参见王

2、子今:汉代“幼孤为奴”现象刍议,南都学坛2017年第4期。;高士荣概括了秦及汉初奴婢制度的主要特征,尽管文中多处涉及未成年奴婢,但是内容较为零散。(4)参见高士荣:简牍文献中秦及汉初奴婢制度的特征,敦煌学辑刊2017年第1期。总的来看,现有研究成果大多停留在现象描述阶段,对秦汉时期始终存在众多私家未成年奴婢的原因,尚有进步探析的余地;对秦汉简媵和传世文献中有关未成年奴婢的资料,亦缺乏较为全面的搜集和整理。事实上,中国古代私家未成年奴婢的广泛存在有其深刻原因,理应予以重视。其中,秦及西汉前期的相关情况尤其值得关注,这一时期私人畜养未成年奴婢的风气,不仅比先秦时期更为突出,而且在总体上奠定了秦汉时

3、期私人畜养未成年奴婢之风较为炽盛的基调。故本文不揣浅网,主要以秦及西汉前期作为考察时段,对彼时颇为盛行的私人畜养未成年奴婢之风略作分析。一、私人畜养未成年奴婢之现象秦汉时期以傅籍为成年的标志。孙闻博认为秦及汉初的大“小”之别或以“傅”为界限划分。(5)参见孙闻博:秦及汉初“徭”的内涵与组织管理一兼论“月为更卒”的性质,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5期。张荣强提出,战国时期小”大以男子身高六尺五寸(150厘米)、女子身高六尺二寸(143厘米),相当于标准年龄的17岁为界限。而汉代有所不同:小”指14岁以下,“大”为15岁以上。(6)参见张荣强:“小大之间一战国至西晋课役身分的演进,历史研究2017

4、年第2期。凌文超主张秦汉时期存在两类“小”“大”身份。类以“身高6尺=年15岁为界划定“小“大”身份,这类“小大”身份的属性偏市自然身份。第二类是以傅籍为标志划定的“小“大”身份,这类“小“大”身份一开始主要用于徒隶。(7)参见凌文超:秦汉时期两类小M大身份说,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12期。综合以上观点可知,秦汉时期“大”并不完全等同于成年,但“小与未成年(未傅)相对应则没有太大疑问。以此为基本认识,我们在秦及西汉前期的出土简腆中可发现不少有关私家未成年奴婢的内容。如里耶秦简有“小奴一人,小婢一人(8)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2页。“小婢五人”(9)陈

5、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533页。,西汉早期的沅陵虎溪山汉简有“小婢廿一人”(10)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上),文物出版社,2020年,第120页。,汉文帝时期的江陵凤凰山8号墓道策记录随葬奴婢木佣共四十三人,其中包括小奴二人(11)参见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中华书局,2012年涕23、35页。,等等。传世文献中亦可见私家未成年奴婢的相关记载。史记外戚世家日:“窦皇后兄窦长君,弟日窦广国,字少君。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传十余家,至宜阳,为其主入山作炭。”(12)司马迁:史记卷四九外戚世家

6、,中华书局,2013年,第2380页。窦少君年仅四五岁就“为人所略卖,之后又被转卖十余次,从“为其主入山作炭”来看,少君可能早已在转卖的过程中沦为奴婢。这种情形在社会动荡时期也许并不罕见。又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云:“父兄不辜,幼孤为奴,系累号泣,内向而怨。”(13)司马迁: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中华书局,2013年,第3673页。司马相如向蜀父老阐明通西南夷的意义时,曾提及西南夷地区的未成年奴婢买卖现象。史记西南夷列传记载:“巴蜀民或窃出商贾,取其律马、焚僮、媾牛,以此巴蜀股富”(14)司马迁:史记卷一一六西南夷列传,中华书局,2013年,第3603页。这里的嘤附应指出身契人族群的奴婢,他们或

7、即“幼孤为奴”的具体实例。汉书地理志下亦有:“(巴蜀)南贾滇、焚俺。”颜师古臼:“言滇、燹之地多出俺隶也。”(15)班固: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中华书局,1962年,第1645、1646页。此外,汉书严助传还有“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的记载,颜注引如淳语日:“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日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J(16)班固:汉书卷六四上严助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2779页。可见,未成年奴婢买卖在汉代不少地方已成风俗。未成年奴婢的主人既有权贵豪门,如吕不韦“家他万人”,嫁再“家便数千人(17)司马迁:史记卷八五吕不韦列传,中华书局,2013年,第3030、3031-3032

8、页。,张良“家僮三百人”(18)司马迁:史记卷五五留侯世家屋中华书局,2013年,第2457页。;也有富商大贾,如蜀卓氏高至僮干人”(19)司马迁: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中华书局,2013年,第3948页。秦汉时期“僮与童相通。说文人部日:“僮,未冠也。从人,童声。”段玉裁注云:在此基础上,王子今结合史记汉书等文献记载的“僮”“童”相通的实例指出:“汉代文献所见僮,有时可理解为童作为被奴役人等的僮,有时就是未成年人。”(21)王子今:汉代幼孤为奴现象刍议,南都学坛2017年第4期。依此,吕不韦等人蓄养的家僮中应包含部分未成年人。除了权贵和富商,不少平民也畜养未成年奴婢。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载:乡某

9、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Fl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2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慕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49页。某里士伍甲的房屋、妻、子、奴婢、衣物、牲畜等被官府查封,爰书提及甲有两名奴婢,其中“妾小女子某就是一名小婢。甲作为未成年奴婢的主人,本身是没有爵位的土伍,这一点值得注意。又里耶秦简8-1554载:出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都乡守沈爰书:高里士五(伍)广自言:谒以大奴良、完,小奴喘、饶,大婢阑

10、、愿、多、口,禾稼、衣器、钱六万,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凡十物,同券齿。典弘占。(2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56-357页。迁陵县都乡高里土伍广同样有“喘、饶”两名未成年奴婢。不难发现,这两名小奴同其余大奴、大婢都是广的私人财产,可任由广分予他人。综上,秦及西汉前期私人畜养未成年奴婢的风气颇盛,而且并未局限于某一特定阶层。上至权贵,下到平民,均存在畜养未成年奴婢的现象。似乎不论地位高低、财富多少,凡是条件许可,人们都会畜养未成年奴婢,只不过数量有别而已。二、私人畜养未成年奴婢之风盛行的原因众所周知,秦及西汉前期总体是一个由动荡不安走向繁荣稳定的时期,

11、司马迁曾言:“会天下新去汤火,人民乐业,因其欲然,能不扰乱,故百姓遂安。”(24)司马迁:史记卷二五律书,中华书局,2013年,第1477页。私人畜养未成年奴婢的现象在秦及西汉前期乃至整个秦汉时期始终存在,证明这并非特定环境和背景的产物,它的延续和盛行当有其普遍性原因。首先必须说明的是,秦汉时期户籍登记制度的严格执行,是私人畜养未成年奴婢风气得到直观体现的重要基础。这时期奴婢登记在每户的最下方,写作“户下奴M户下婢。所谓户下,亦即奴婢并非以户内人的身份而是作为特定的财产附注在主人户籍的最下面(25)张荣强:从户下奴婢到在籍贱民身分转变的考察,历史研究2020年第4期。如里耶秦简K27载:第一栏

12、: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第二栏:妻臼味第三栏:子小上造口第四栏:子小女子鸵第五栏:臣日聚伍长(2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第203页。这是秦代洞庭郡迁陵县一枚内容较为完整的户籍简,其中第一栏登记的是户主,第二栏登记的是户主配偶,第三栏、第四栏分别登记的是户主的子、女,而第五栏登记的就是一名名叫聚”的男奴。汉代户籍登记同样包括奴婢。张家山汉简奏献书:“媚日:故点婢,楚时去亡,降为汉,不书名数。点得媚,占数复婢媚。”(27)张家由二四七号汉茶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慕竹简二四七号慕(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悌92页一点”在抓获其逃亡的奴姆“媚”后,

13、按照奴婢的身份将“媚”登记在户籍上。乂湖北荆州高台18号墓出土过一件汉文帝时期关于移户的木牍: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与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书到为报,敢言之。十月庚子,江陵龙氏丞敬移安都丞。亭手。新安户人大女燕,关内侯寡。大奴甲,大奴乙,大婢妨。家优,不算不颗。(28)湖北省荆州博物馆编著:荆州高台秦汉墓:宜黄公路荆州段田野考古报告之一,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24、227页。尽管这只是一件模仿阳间户籍的木牍,性质属于“告地书”,但新安大女燕的三个奴婢“大奴甲,大奴乙,大婢妨”都附在其户籍上,体现出汉代私家奴婢须登记入户的特点。为何秦及西汉

14、前期始终存在大量私家未成年奴婢?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一)小农经济难以克服的脆弱性小农家庭经济来源较为单一、物质基础薄弱,导致其抗压能力低下。于琨奇估算秦汉小农家庭全年经济收入的平均数为19200钱,在疾病死丧、社祭尝新、嫁女娶媳、人际交往等支出项目不计算在内的前提下,扣除基本的生活费用12800钱和赋役费用2374钱,结余3536钱。(29惨见于琨奇:战国秦汉小农经济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44-147页。另据刘鹏推测,战国后期秦国至秦王朝时期,小农家庭每年的农田产出结余“一般不会超过2000钱,低者只有200到300钱,甚至可能更低”(30)刘鹏:简牍所见秦的粮价与百姓生活

15、,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21年第2期。在此情况下,一旦受到天灾和战乱影响,小农家庭本就沉重的生活压力势必进一步增加。为求得生存,鬻妻卖子成了自耕农不得已的选择之一(31)按,于琨奇总结秦汉小农破产后的出路主要有六条:一是成为流民;二是当博客;三是当奴婢;四是当依附民;五是沦为盗贼;六是组织武装起义。参见于琨奇:战国秦汉小农经济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311-322页。,因此未成年人往往被卖为奴婢。贾谊论积贮疏:“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牌、子。针对1请卖倒、子”,颜师古引如淳语日:“卖爵级乂卖子也。”(32)班固: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1128、1129页。吕思勉精辟总结道:“奴婢之始,盖以异族为之。维以罪人充之。终则因贫而鬣卖者亦入焉。”(33)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76页。乂放马滩秦简日书:“平日:可取(娶)妻、祝祠、赐客,可以入黔首,作事吉。”建日:良日股。可为尚夫,可以祝祠,可以南大生(牲),不可入黔首。”(34)孙占宇:天水放马滩秦简集释,甘肃文化出版社,2013年,第67、99页。“黔首”是秦对百姓的称呼。高士荣认为,这里的“黔首”是用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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