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奴婢制的普遍化——以律法修订及司法实践为中心.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115441 上传时间:2024-03-3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35.9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清代奴婢制的普遍化——以律法修订及司法实践为中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清代奴婢制的普遍化——以律法修订及司法实践为中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清代奴婢制的普遍化——以律法修订及司法实践为中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清代奴婢制的普遍化——以律法修订及司法实践为中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清代奴婢制的普遍化——以律法修订及司法实践为中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清代奴婢制的普遍化——以律法修订及司法实践为中心.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清代奴婢制的普遍化——以律法修订及司法实践为中心.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清代奴婢制的普遍化——以律法修订及司法实践为中心.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清代奴婢制的普遍化——以律法修订及司法实践为中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清代奴婢制的普遍化——以律法修订及司法实践为中心.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清做婢制的普遍化一以律法修弧司法实践为中心马克思以人的发展为尺度将人类社会归纳为三大形态,即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和个人全面发展等三种形态1。其中人与人之间依赖关系的消亡,被马克思视为从人的依赖关系转变到物的依赖性社会形态的标志。晚近以来,中西方些学者从生产关系、国家行政能力、赋役制度等不同侧面揭示清代社会存在一些现代性征,多可成立,但是若要判断清代社会是否整体朝向近代社会演进,除前述视角之外,并当考虑人的发展即社会成员的自由度状况。奴婢是中国帝制时期地位低贱和依附性最强的人群,是最能体现社会成员之间不平等性的群体。而民人是清代社会中占社会绝大多数的人群,他们若被允许存养

2、奴婢则意味着清代奴婢制度的普遍化。本文从律法修订与司法实践角度,对清代立法是否允许民人存养奴婢的问题进行考察,认为立法中存在一个从禁止到允许民人存养的过程。本文所讨论的奴婢是从法律角度界定的人群,清中期法律规定民人家凭契所买入口、家生子及配有妻室的家人皆为奴婢。在清朝立法解除民人存养奴婢之禁后,民间买卖奴婢公开化,司法实践中被认作是奴婢的群体扩大,奴婢制度趋于普遍化。一、清前期对民人存养奴婢的限制明代法律允许奴婢制度存在,然将其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除少数拥有特权地位的人群外,庶民之家始终被禁止存养奴婢。洪武末年编定的大明律规定:“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2卷4,立嫡子违法官方

3、明确允许蓄奴的仅有品秩超过三品的功臣之家,并对其所存养奴婢的数量做出限制:“其役使奴婢,公侯之家不过二十人,一品不过十二人,二品不过十人,三品不过八人。”3卷56,官员仪从明代中后期民间蓄奴风气有所回潮45,但官方只是在万历年间所定新题例中放宽了士绅之家存养奴婢的限制同卷20,奴婢殴家长。直到明朝灭亡,法律仍未允许庶民之家存养奴婢。入清后官方是否继续禁止庶民之家存养奴婢?学界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争议,经君健根据顺治律内容认为顺治年间即允许庶民存养奴婢7,高桥芳郎则认为雍正时期官方才立法允许庶民存养奴婢8下文在梳理清前期相关律例的基础上,对其稍作辨析。(一)顺治律对庶民存养奴婢的限制清顺治年间所修大

4、清律集解附例,体例结构与内容名称大体沿袭大明律,时人谈迁曾极力挖苦:1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虽刚林奏定,实出胥吏手。如内云依大诰减等,盖明初颁大诰,各布政司刊行,犯者呈大诰一本服罪,故减一等,其后不第纳,但引大诰,溺其旨矣。今清朝未尝作大诰,辄引之,何也。”9纪闻下明律中有多条“禁止买卖”、-存养奴婢”的条文,这些条款都为顺治律所承袭。其中之一禁止买卖奴婢: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实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卖者

5、,各减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10卷18,略人略卖人顺治律沿用的还有不得将他人迷失子女后收留或卖为奴婢的条款: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收留在逃子女而实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10卷4,收留迷失子女除上述律条外,顺治律中也沿用禁

6、止庶民家存养奴婢的条文,但在律文中加入小注,“若庶民之家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10卷4,立嫡子违法。若结合顺治律中其他律条分析,该律注仍不意味着庶民家能够存养奴婢。虽然律注并未明确限制庶民家收养非良家男女为奴婢,但考虑到律中仍有禁止买卖奴婢及不得将他人迷失子女收留或卖为奴婢的规定,则庶民仍不可能合法获得非良家男女为奴婢。分析顺治律中条文得知,该律仍未开放庶民家存养奴婢,清初立法未允许奴婢制度的普遍存在。(二)清初律著禁止庶民存养奴婢除顺治律外,康熙年间注释顺治律的律学著作亦因袭明代,保持禁止庶民家存养奴婢的观念。明人王肯堂所撰王仪部先生笺拜及清人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虽为私人

7、律著,却是清前期修律时的重要文本来源。顺治律中小注和部分条例转引自王肯堂笺释书或自该书修改而来11,雍正年间修律时律后注文也主要参考这两本律著12凡例。康熙时人钱之青将明末王肯堂所撰对明律的笺释及顺治律合钞在一起,名之Fl大清律笺释合钞13卷首。该书对顺治律中限制庶民蓄奴条的解释为:压良为贱,既已非法,庶人而蓄奴婢尤非分也,故重杖之。或谓此奴婢即当初给付功臣之人,其子孙卖与庶民之家者,似太拘拘。音庶民之家不得存养奴婢,则缙绅之家在所不禁矣。故明有例凡恩养年久、配有室家者,同子孙论。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论,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13卷4,立嫡子违法若比较明人王肯堂王仪部先生笺释

8、对这一部分律文的笺释14卷4,立嫡子违法,可见前文全部抄录王肯堂文,只将其中“旧例”改为“故明有例,以此更符合清代语境。顺治律中不再收录万历新题例中11缙绅家义男比照奴婢治罪”的条文,而大清律笺释合钞认为缙绅之家也应该可以存养奴婢,并继续援引万历新题例作为依据。律学家沈之奇所著大清律辑注对同一内容的解释为:庶民之家,当白勤劳力作,故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谓其身等齐民,压良为贱,越分实甚也。但言庶民,则士夫之家,在所不禁矣。或谓有罪缘坐之人,方给付功臣之家为奴,非功臣概不得有奴婢,此说太拘。各律内言奴婢者甚多,岂尽为功臣言战?盖功臣之家有给赐者,士夫之家,则自存养耳。1司卷4,立嫡子违法

9、该律著姓沈之奇对顺治律所作的注释,也认为庶民不可存养奴婢,庶民身同齐民,不应压良为贱。大清律辑注中对“良贱相殴”条的解释,还提及时人对奴婢问题的看法:奴婢乃有罪缘坐之人,给付功臣之家者也。常人之家,不当有奴婢。按:祖父卖子孙为奴婢者,问罪,给亲完聚,是无罪良人,虽祖父亦不得卖子孙为贱也。由此观之,常人服役者,但应有雇工,而不得有奴婢。故今之为卖身文契者,皆不书为奴为婢,而曰义男义女,亦犹不得为奴婢之意也。然今问刑衙门,凡卖身与士夫之家者,概以奴婢论,不复计此矣。15卷20,良贱相殴康熙时期民间在买卖人口时,其文契只写买卖义男义女,而不书为奴为婢。因立法禁止庶民存养奴婢,民间在买入时需要进行掩饰

10、。文中言及该时期法司在审拟卖身士大夫者依奴婢论罪,在顺治律中并无相关法律依据,其法理之基础实源白万历新题例。此外,该书1奴婢殴家长”条的注文中引用前述万历新题例,虽指明该例是明律中例文,却仍强调可采用其义,“此虽不可引用,而其义可采也15卷20,奴婢殴家长。(三)旗民差异禁止庶民存养奴婢是明代已形成的法律观念,清初顺治律中未开放庶民家存养奴婢,康熙年间律著中亦秉持庶民家不得存养奴婢的观念。然清初法律虽禁止庶民家存养奴婢,因采取旗民分治政策,并未将之适用于旗下。入关前满族社会存养奴婢的现象比较普遍,官方也允许旗卜.存养奴婢,后金官方甚至还对买卖人口的交易进行征税:人、马、牛、骡、驴、羊、山羊等七

11、项,一两取税一钱,分为三份,官取二份,售者之牛录额真、章京、代子分取一份。若汉人所属之人售之,则由游击、干总分取之。除此七项以外,其他各物皆免收税。”16第72册,天命十一年六月至八月清军入关后,旗人圈占的近畿田地需要人力耕种,八旗兵丁出征时也需一些跟马的厮卒随侍左右。清廷准许旗人通过战场掳掠和鼓励投充的方式获得奴婢。顺治二年(1645)三月,清帝谕户部:近闻出征所获人民,有祖父、父母及伯叔兄弟、亲子、伯叔之子并元配妻未经改适在籍者甚多,尔等如情愿入满洲家与兄弟同处,可赴部禀明。如实系同胞兄弟,即令与同处,若系远支兄弟,则勿令同处。又闻贫民无衣无食、饥寒切身者甚众,如因不能资生欲投入满洲家为奴

12、者,本主禀明该部。17卷15,顺治二年三月戊申文中提及战场上被掳获的民人家属可以入满洲家与其同处,则八旗兵丁在战场上掳获民人是被允许的。这段上谕旨在规范民人投充满洲家的行为,且明言民人若投充入满洲家者即为奴。官方将投充者视为奴婢,还规定旗下可发卖其名下的投充者,投充人即系奴仆,本主愿卖者听18卷23,户口。旗卜通过投充可获得大量人口、田土,而民人在投充后变为旗人,犯罪后不由地方官府审判(1)清前期地方法司无权审判旗人,从康熙中业开始,逐渐在各地添设理事同知(通判)专理旗人词讼。清前期旗人所适用刑罚与民人有别,罪该徒流者可免于发遣。关于清代旗人审判制度和刑罚的研究参见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M

13、.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苏钦.清律中旗人“犯罪免发遣”考释CW清史论丛编委会:清史论丛.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75-87:林乾.清代旗、民法律关系的调整以“犯罪免发遣律为核心5.清史研究,2004(1):39-50.顺治三年,清廷虽下令此后不许民人投充旗下17卷31,顺治三年三月己巳,而顺治、康熙年间私自投允的现象未见止息19除掳获和投充外,该时期所定法条还允许族人买民为奴,并对如何买卖人口做出详细规定。康熙时期编定的大清会典中辑录有此前颁定的关于鹿下买民的例文:(顺治)十年题准:八旗买卖人口,俱令该拨什库记册备查,其民人令亲邻中证立契,赴本管衙门挂号铃印,俱不必输税,

14、如不记册无印契者,即治以私买私卖之罪。十八年覆准:旗下赴市买人记册时,该翼查明,给以印照。康熙二年题准:八旗买卖人口,两家赴市纳税记册,令拨什库保结列名,若系汉人,令五城司坊官,查有该管官印票准买,永著为例。八年题准:旗下买民,令本管官用印,若隔属用印,照拿解良民例议处。所买之人释放为民。两主各鞭责有差。18卷23,户口上述法条先后颁布,例文侧重点不一,甚至有不同条文内容互相冲突处。但其核心都是对旗下如何买卖民人的规定,包括买卖双方皆应到衙门登记,还有对主管官员如何用印的具体要求。清廷出台的其他法条对旗下买民为奴并不设置身份上的限制,康熙中业颁定的刑部现行则例中规定:各省驻防将军、副都统以下、

15、骁骑校以上,提镇以下、千把总以上,不许买本省之民,若违禁买者,令该督抚等查参,将所买之官降二级调用,官员之家仆买者照伊主本身所买议处,该管官员不行查出者,俱各降一级留任。兵丁买民止许少买,买时需卖身之人亲到地方官处取愿卖口供,存案文契内写情愿字样,用印准卖至本主在京,家仆披甲在外省驻防者,仍照另户兵丁准买。外省驻防官员有披甲之人,亦不准买民。20510-511该例虽限制旗下官员在本省买民,但旗下兵丁买民并不受限,甚至披甲奴仆都可买民为奴,例中也规定旗下买民时需卖身者情愿且所立契约需赴官府加盖官印。明代始终允许功臣家蓄奴,明末又开放缙绅之家存养奴婢,立法禁止庶民家存养奴婢,主要着眼于家主身份上的

16、限制。在明代社会,存养奴婢成为少数人群彰显身份的象征,这提示奴婢制度在法律层面仅为少数人特权。此前研究虽对清前期是否限制庶民家存养奴婢存在争议,笔者通过分析顺治律和清初相关律著得知,清前期法律继续禁止庶民家存养奴婢。然官方却立法允许旅下社会普遍蓄奴,就全社会而言,合法蓄奴人群大幅度扩展。二、雍正、乾隆年间立法允许民人存养奴婢雍正、乾隆年间朝廷立法将旗下认定主奴关系的标准适用于民人,逐步开放民人存养奴婢之禁。在康熙后期的案件审拟中,清廷开始将旗下家主杀害白契所买奴仆的案件依照雇工人律治罪。清前期立法要求旅人买民为奴时须赴官府印契,这类奴仆被称为红契奴仆:其后官方逐渐默许旗下不经印契所买奴仆,并将其称为白契奴仆。雇工人为明清律中对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理论/案例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