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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培训,适用本实施细则。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公共服务本领为重点,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强化专业能力、
2、专业精神,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坚持分类分级、全员覆盖,坚持精准效能、按需施训,坚持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增强培训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重要人才支撑。第四条坚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善培训内容体系,重点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综合素养。管理人员培训,注重提高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I,注重提高专业
3、技术水平和创新创造创业能力;工勤技能人员培训I,注重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加强对中青年骨干特别是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六级管理岗位(职员)以上人员,每5年参加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其他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一般每年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每年参加网络自学累计不少于50学时。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第七条省
4、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二)统筹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科目培训;(三)统筹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需求调查、质量评估、理论研究、交流合作等;(四)对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第八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定实施本系统、本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
5、划;(二)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开展培训;(三)协调本系统、本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四)指导、检查、监督本系统、本行业事业单位培训工作;(五)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登记备案。第九条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特点的培训制度;(二)制定实施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上级部门或者同级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四)按规定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登记工作。第三章培训类别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
6、不同岗位特点,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岗前培训是对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的培训,以提高适应单位和岗位工作的能力。对新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纪律要求等。专业科目包括所聘或者拟聘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技术、技能等。岗前公共科目培训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编制计划,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或者授权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方式进行。专业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岗前培训一般在工
7、作人员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时间不少于5天或者40学时。第十二条在岗培训是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的培训,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培育职业道德、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管理人员在岗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执行,专业科目包括所聘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包括公共管理、财务、资产、人事、外事、安全、保密、信息化等。管理人员在岗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专业科目培训也可授权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公共科目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在一个聘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
8、少于20学时或者3天的公共科目脱产培训。专业科目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集体学习等方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分别按照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注重加强政治理论、职业道德、爱国奉献精神等方面培训。第十三条转岗培训是对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的培训,以提高适应新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岗位类型发生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其拟聘或者所聘岗位类型,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执行。岗位类型不变但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转岗培训的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自主确定。转岗培训一般应当在岗位类型或者岗位
9、职责任务发生变化前完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5天或者40学时。第十四条专项培训是对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的培训,以适应完成特定任务的要求。专项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由任务组织方根据该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可以采取团队集训等办法进行。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参加专项培训的,其培训时间可计入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岗前培训累计时间中。第四章培训保障第十五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支。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严禁挪用,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第十六条积极探索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的网络培训
10、方式,推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培训制度,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师资条件、人员素质、办学基本条件、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等条件,重点联系一批专门培训机构,加强统筹协调,保持培训工作相对稳定。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特点,整合资源,加强课程体系和精品课程库、优质师资库建设,满足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力素质提升需求,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服务水平。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党校(行政学院)、干部网络学
11、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任务。部门和系统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任务,也可以根据需要接受委托培训。统筹用好干部党性教育基地、党员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第二十条坚持按需施训,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培训质量评估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主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第二十一条从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授课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
12、观点。培训组织方要对师资人选和培训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第二十二条健全组织调训制度,加强统筹协调,避免和防止多头调训、重复培训、长期不训等问题。探索“错峰”调训和分段式培训,缓解工学矛盾。第五章考核评估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考核一般由培训主办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实施,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反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
13、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档次。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使用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和培训效果等。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注重实效,不得层层委托,不得走过场。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应当积极营造良性培训环境,充分尊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网络自学培训自主选择权。第三十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未按规定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视情况给予通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机关工勤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