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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办字(2018)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本省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
2、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审批部门,是指对项目建设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等审批、备案、市政公用服务等审批服务的行政审批机关、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公布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且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告知承诺范围和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第三条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务服务办牵头全省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应当
3、确定本地区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牵头部门。各级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第四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等事项和市政公用服务、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以下统称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第五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及动态管理。各级审批部门应确定本部门主管事项的工作指引,明确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办理条件、具体要求等。第六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是否采用告知
4、承诺方式办理,由申请人自愿选择。第七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及时调整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等,并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一窗受理“窗口等公共平台、场所公布,供申请人查看或下载。第八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分别列明申请人在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
5、履行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五)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第九条申请人根据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一)所填项目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四)承诺期限内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五)在项目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事中事后监管;(六)愿意承担逾期不履行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相关责任及法律后果;(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十条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办理的,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告知承诺书,签章后递交审批部门或审批部门
6、授权的综合服务窗口,或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递交。第十一条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第十二条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申请人未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第十三条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的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产生相应的相关责
7、任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审批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审批部门结合具体事项确定,能够在告知承诺书中事先明确的,应当事先明确。第十四条审批部门在审查、核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将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且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包括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优惠政策办理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第十五条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中涉及违法行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审批部门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一)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二)擅自要求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规定所需材料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四)申请人愿意承诺且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五)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核查的;(六)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