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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用和解程序挽救中小微企业的实务问题初探作者:陈颜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6引言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截至2022年末,全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已超过5,200万户,已成为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但相较于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融资较难,面对近年来的经济严冬冲击,越来越多有潜力但一时不幸的中小微企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如何运用破产制度挽救“诚实而不幸”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成为司法实践乃至学界的重点关注问题。笔者团队今年承办了数起和解案例,本文将结合团队一些经验,浅谈一下个人的体会心得。一、和解程序的司法现状及
2、制度优势(一)司法现状破产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认可的制度。与破产清算的消极偿债方式不同,和解是一种积极的偿债方式,通过减免债务数额、延长清偿期限等方式,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为债务人重生提供机会和条件。企业破产法虽以专章形式对和解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全部条文仅有十二条,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甚少。近年来,随着中小微企业破产数量越来越多,和解制度挽救中小微企业的作用逐渐显现,中小微企业和解案例也在逐年上升。1、和解案件数据分析笔者以“破产和解”为关键词,以“破产”为审判程序,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进行检索。截
3、至2024年2月21日,共检索到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和解案件1,612件,其中最近3年案件1,192件,占全部案件数的73.95%。可见,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颁布后至2019年以前,破产和解司法实践寥寥无几,近年来案件数有了质的飞跃。2001年之前2001年至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5最近5年最近3年晟近1年1/10WoltersKluwer威科先行Q法律信息库(数据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上海地区破产案件数据同时,在上述数据基础上,笔者将审理法院限定为“上海法院”。截至2024年2月21日,共检索到上海法院受理的破产和解案件293件,其中近三年案件18
4、2件,占全部案件数的62.12%o(数据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二)制度优势从上述数据分析可见,破产和解案件数量在近年来呈猛增趋势,究其原因,一是供给侧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破产保护功能得到凸显和重视,二是和解制度本身的制度优势。1、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从法院受理破产和解到和解协议的达成,直至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整个程序耗时短、效率高、成本低,能够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实现债务人及债权人利益共赢。如笔者团队经办的(2022)沪03破100号和解案,从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和解程序直至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耗时不到半个月,不仅高速解决债务人危机,实现涅槃重生,也大大提高
5、债权人的清偿率。2、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均具有挽救功能,但重整程序受到制度和裁判者的诸多限制,司法强制力尤为明显,从投资人招募到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后续的执行,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及时间限制。而在和解制度中,可以充分调动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积极性,和解协议可由当事人基于自由的意思表示达成,能够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债务人偿债财产情况及债权情况,设置出相对公平合理的偿债方案,以较为温和的偿债方式清理债务。如笔者团队经办的(2022)沪03破522号和解案,因和解财产既有货币资金,也有不动产,且货币资金有限、单套不动产价值高于小额债权的债权金额,难以做到清偿方式的统一;经与各方协
6、商一致,本案最终采取差异化的清偿方式,对小额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清偿,而对大债权人则以“以房抵债+现金补差或退回”的方式清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提升了破产质效。3、避免企业解体、发挥软资产价值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和解程序终止后,管理人应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运事务,债务人恢复自主经营。换言之,和解程序能够保留企业主体资格,程序终止后债务人即可恢复自主经营,且债务人经营结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将维持不变。此外,中小微企业一般具有稀缺技术、知识产权等软资产,该类资产存在一定的知识壁垒,对于软资产的维护及开发运营依赖于原班技术人员的专业及经验,因此保留原班人马可以最大限度维持企业
7、持续经营能力,最大限度发挥企业软资产价值。二、中小微企业挽救价值的甄别(一)注重核查企业“软资产”中小微企业大多是低体量公司,公司核心资产普遍是“轻资产”,缺乏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硬资产”,因此对于中小微企业的价值判断应集中于其特殊资质和核心技术、行业前景等“软价值”的识别?尤其是如果债务人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交易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主营业务属于前沿科技、高新技术等领域的,可推定债务人具有挽救价值。如笔者团队承办的(2022)沪03破13号和解案,债务人虽无土地、房地产或其他实物资产,但该公司的360度全域视觉系统属于高新技
8、术,可应用于元宇宙、军事等场景,且拥有特殊的销售渠道,具有一定的挽救价值。(二)考虑进入破产时的企业经营状况相比于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因自有资金有限,资金流紧张,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一旦陷入资金周转困境,在短时间内就会发生资不抵债,但不能以此说明企业便无经营能力。在办理中小微企业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应当考虑其进入破产时的经营状况。对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仍在继续营业或虽短暂停止营业,但企业有稳定的合作方,一旦启动经营即能恢复造血,可以认定企业具备恢复经营或继续经营条件,具有挽救价值。如笔者团队承办的(2023)沪03破485号和解案,债务人系从事快递业务的区域分包商,资质完备,拥有完整的业务线和
9、人员,管理人接管时仍在艰难维持运营,显然具备继续经营的能力。最终,经过和解程序给予其还债宽限期,目前已实现“自我造血”功能。(三)识别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完整根据笔者团队过往经办的和解案例,中小微企业的人合性强,企业主要依附于实际控制人、股东等个人的资源。此外,因中小微企业多为轻资产企业,缺乏担保物,其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企业的资金来源也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实际控制人、股东等输血,中小微企业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经营者存在高度依赖的关系。因此中小微企业若要通过和解程序消除债务,需要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的支持,且需要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不存在或者要消除公司僵局的情形。实践中,可以结合中小微
10、企业治理结构、决策机构及执行机构的完整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和解意愿,综合考虑中小微企业是否具备和解挽救价值。笔者近几年经办的数起破产和解案例,和解资金来源均为实际控制人或利害相关系人,尤其是(2022)沪03破479号和解案中,数百万元偿债资金均来源于股东,(2022)沪03破13号和解案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支持,共同筹款恢复运营,大大提高了和解可行性和成功性。三、和解程序中管理人履职重点(一)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和解协议的核心内容为债务清偿方案,而清偿方案的设置根基以及重要的价值判断依据均依赖于管理人制作并经债权人确认的债权表,以及资产调查报告。清晰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面可以帮助
11、债务人了解企业的真实负债情况,并进一步结合其自身财产情况给出合适的清偿方案;另一面也能够让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调整自身的清偿预期,对债务人提出的清偿方案做出理性的决策。因此,管理人应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二)甄别债务人挽救价值及挽救可能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亦是各类信息的第一手获取方,可以在案件推进过程结中,结合债务人主营业务领域、软资产、经营现状等情况,甄别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及挽救可能性。如甄别债务人具有挽救价值及可能性的,应先行向承办法官汇报,并及时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其履行能力及和解意愿,研判债务
12、人和解可能性。(三)协助债务人制定和解协议草案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提出主体和重整计划草案有所不同,和解协议草案仅能以债务人名义提出,而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实践中,债务人在面临经营困局时,很难在短时间内给出有效的“药方”,而管理人作为专业人士,对破产法及破产程序更为熟悉,通过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商业经验,可以基于对案件的掌握情况,协助债务人做出价值判断并制定适合的和解协议草案,保障协议顺利落地,提升和解质效。(四)引导债务人、债权人进行良性谈判1、摸清利益诉求、平衡各主体利益破产和解过程是一个利益重
13、新调整及界定的过程,管理人在此过程中如何灵活化解债务人及各类债权人之间的矛盾是管理人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化解矛盾的首要任务是摸清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管理人在与各方沟通过程中,应尽可能了解各方主体的画像,寻找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创造良性的谈判氛围。2、充分披露信息、保障双方信息对称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能否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信息是否对称,而管理人作为信息的收集者及分析处理者,承担着债权人与债务人商洽的桥梁作用。一方面,管理人应对债务人的现状、资产负债情况、清偿能力及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相关方借款清偿的意愿有个全局认识;另一方面,管理人要及时
14、跟进债权人的利益诉求;基于对债务人、债权人有明确认知之后,向债务人、债权人适时、分步披露相关信息,使债务人与债权人处于可对话、可沟通的良性互动状态,便于双方作出最合理的判断。如双方矛盾比较突出时,管理人可以适时介入进行调和。3、利用自身专业构建沟通桥梁在和解谈判中,因各方矛盾激烈,或者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往往使磋商陷入僵局。此种情形下,管理人应主动化解各方矛盾,利用自身专业构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沟通桥梁。比如,可以根据对债务人资产负债的调查结果,向各方主体分析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对于各方主体的利弊,为债务人、债权人提供谈判参考依据;亦可以依据自身掌握的信息要素,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供多元的债
15、务消解方式,增加债务人、债权人和解的多种路径、提升和解成功率。四、和解程序中不同主体的沟通障碍及技巧(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如前所述,中小微企业与其实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等具有高度的粘合性,企业资金来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述人员的输血,实践中,中小微企业的和解资金亦主要来源于该类人员。因此,管理人推进和解程序的过程中,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的沟通尤其频繁且重要,但也存在较多的困难。1、和解意愿不高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陷入债务泥潭无法自拔的时候,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想尽早脱身,不愿再和公司有瓜葛,
16、因此其和解意愿普遍不高,不愿意再投入资金。此种情形下,管理人可以从案件全局出发,一方面可以充分分析企业的挽救价值,提升债务人及相关人员的和解信心;另一方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当释明清算责任、抽逃出资责任、甚至可能涉及的其他更为严重的责任等,激发相关人员的和解积极性。2、资金压力大基于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等特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实际经营管理人员常为中小微企业债务提供担保,个人债务压力较大,极少有充裕的现金流能够一次性提供偿债资金。为此,管理人一方面要适当降低债权人的清偿预期,寻找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当然,最终和解程序下的清偿率一般要高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另一方面,建议采取分期付款的清偿方案,给予资金提供者一定的喘息空间。3、已成为失信人员实践中,中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