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103706 上传时间:2024-03-27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5.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7页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7页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7页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7页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docx(1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28日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评定分离”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区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为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择优、竞价、廉洁、高效,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工程质量水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

2、分离工作指引(黑建建(2021)5号)、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定分离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哈住建发(2021)298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江北一体发展区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的招标,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招标。区域内其他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选择参照执行。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

3、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并对招标活动和定标决策承担终身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终身责任。招标人应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及定性评审意见,择优确定中标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评标、定标公开制度。第四条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五条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当

4、进行招标。建设工程未达到应当招标的限额标准,但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采购。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第六条对需要立项的项目,已纳入城建计划的,招标人可以先行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在项目取得立项后,方可开展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标。施工招标时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如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招标人可以先行招标,但必须向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自行承担因项目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立项以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其中之一为准。对不需要立项的项目,招标人

5、可以根据纳入城建计划的证明文件或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如纪要暂未印发,则提供政府相关会议时间、主持人及会议决定事项的说明)或其他承担建设工程管理任务的证明文件开展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当先确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及定标方法,并在招标公告中公布。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按照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招标方案报招标人内设纪检机构或者本单位负责监督定标活动的监督机构,招标方案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定标方法和程序、择优要素以及定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等内容。第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简化招标措施:(一)批量招标。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

6、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主要适用于需求明确的同类零星项目,采用捆绑、打包等批量招标方式,一次集中招标确定1名或者多名中标人。(一)预选招标。抢险救灾工程、修缮工程,单项合同金额在400万以下的施工项目,经常发生的设备、材料和服务,招标人可以按需开展预算招标,一次集中招标确定不少于2家且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预选企业。预选招标应当按照拟招标项目的最低资质要求设置条件。预选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拟招标项目的范围、合同文本、中标价确定方式及评标、定标方式等内容。提倡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方式招标。第九条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7、,应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明确代理事项及具体工作标准、代理费用、代理项目负责人及班子人员、违约责任。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含工程量清单)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写,招标过程中的主要文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业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特定投标人提供咨询。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及招标需求,参照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有关专业工程没有范本的,参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

8、做出标示和说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单列。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同时,报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投标人可以在交易网提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不组织集中答疑和现场踏勘。第十三条招标控制价、最高报价限价最迟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15日前在交易网公布,延期发布的,截标时间顺延。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报价限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3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

9、立即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相应顺延。第三章开标与评标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招标人对资格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招标人可以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数量为3人以上单数,招标代理人员参与资格审查的,其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在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中,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超过20名时,招标人可以按规定将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数量淘汰至15至20名,具体淘汰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第十六条评标委员

10、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示中一并公示。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评标一般采用定性评审,不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不直接确定中标人。所有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均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中标候选人不排序。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提请招标人进行解释。第十八条评标环节分两阶段进行:(一)由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内容为判别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中的否决性条款所载相关内容,出具定性评审意见和署名;(二)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分别进行详细评审,评审意见包含优点、缺点及理由,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第十九条原则上,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

11、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佐证材料的真伪性进行现场核实。对相关佐证材料有异议的,可以在定标前组织清标核实。对清标时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作虚假承诺,不符合中标候选人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不进入定标环节,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记入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领域信用体系,进行信用联合奖惩。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前载明具体要求。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单列的无效标或者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异议,或者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作出无效

12、标或者废标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后,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采用批量招标或者预选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后,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拟定中标人数量加上2名的,招标人不得再采用批量招标方式。重新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后合格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名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对合格投标人的评审意见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可以按照原招标文件的定标程序

13、和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将上述情况在交易网公示3个工作日后直接发包。第二十二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合格投标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含合格投标人名单)在交易网公示3个工作日。对评标报告的异议或投诉应在评标报告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客观评审项存在明显错误或疏漏的,招标人可组织原评审委员复核后,重新出具评标报告。第四章定标与中标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14、二)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三)票决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程序的投标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四)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二十四条在开展定标前,招标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清标工作。清标工作包括对投标文件载明的佐证材料的真伪性或相关承

15、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对投标文件或方案进行澄清与复核,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等。清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形成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清标报告的内容应客观公正、真实有效。清标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在组织清标时,应当充分考察投标人情况,严查投标人挂靠、转包、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情况。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向定标委员会提供定标方案、清标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定标结束后,定标方案、清标报告及定标委员投票结果等定标过程资料,定标过程资料由招标人及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留存、备查,原件由招标人留存。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在定

16、标过程中,应当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定标环节的择优因素主要考虑企业资质、企业规模、建筑四新技术、绿色节能环保、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与水平、同类工程经验(业绩)及履约评价、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招标)、技术响应(施工招标)、性价比(货物招标)、技术指标及商务条款响应(货物招标)、企业及其人员的廉政记录、信用等因素。第二十八条招标人确定的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可以在招件文件中列举多种定标方法,在定标会上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最终定标方法。第二十九条招标人采用票决定标法或者集体议事法确定正式投标人或者定标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招标投标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