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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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工信规(2023)4号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现将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8月2日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黑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黑工信政法规(2023)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的重要方向。

2、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是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实现向“制造+服务转型发展,其模式具有示范作用的制造业企业。第三条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申报主体自愿申报,经评审择优确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推荐申报工作,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主要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

3、金融服务及其它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认定。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征的制造业企业,在哈尔滨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申报主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原则上,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o()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发展服务型制造并取得显著成效。(四)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上年度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0%。(五)申报主体近2年(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无严重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情况。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照以下程序实施。(一)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主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书(详件1),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通过属地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二)推荐。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提出推荐意见,并与被推荐主体的申报材料一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安排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拟认定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5、名单。(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单通过中国哈尔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核实处理。(五)审议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经审议通过的企业予以认定、公布并授牌。第四章跟踪管理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复核。复核条件和程序参照认定条件和程序执行。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属地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报送复核书(附件2)及相关材料,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第八

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予以撤销:(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或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第九条企业凡因第八条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4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二)(三)项情形被撤销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2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第十条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主体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属地工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门户网站对调整和撤销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情况予以公布。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勘附件1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书一附件2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复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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