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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工信规(2023)5号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现将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8月2日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设计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依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和黑龙江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黑工信政法规(202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
2、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哈尔滨市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由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第三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可结合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适当调整。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培育和组织属地企业推荐申报工作,
3、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二)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2年以上(含2年),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一定的研发设计投入,具备承担工业设计任务的能力。(三)工业设计中心具有稳定的人员配备,工业设计从业
4、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四)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设计产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6项以上(含6项)。(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六)申报企业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或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程序如下:(一)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主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附件1),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通过属地区、县(市)工信主
5、管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二)推荐。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提出推荐意见并与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安排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单通过“中国哈尔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核实处理。(五)审议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经审议通过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予以认定、公布并授牌。第四
6、章管理措施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复核条件和程序参照认定条件和程序执行。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属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报送复核相关材料,提出评价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己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撤销:(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四)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发生重大环保、质量或安全事故,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五)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第九条因第八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因第八条第(四)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在4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第十条已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属地工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