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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呼兰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总则1.1 目的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2、。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思想、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1.3 编制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黑龙江省
3、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哈尔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发生的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1)开采土、沙所发生的透水、溃坝等安全生产事故;(2)砖厂出、装窑过程中发生的砖窑坍塌等安全生产事故;(3)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IV级及以下安全生产事故。(4)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IV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2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2.1 组
4、织机构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区政府分管安全工作副区长副组长:区安监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监察局、区环保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区安监局局长(兼)副主任:区安监局副局长(兼)成员:相关单位工作人员2.2 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区安监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工作;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相关地质资料和技术支持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
5、名及身份,协调做好善后安抚工作。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负责有关设备、设施技术检测和鉴定工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抢险救灾设备、物资、器材的协调供应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隙工作。区环保分局:负责对事故区域环境保护、环境监测,指导现场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区气象局:负责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区域的气象信息。区财政金融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隙工作。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
6、障局、区总工会:负责会同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呼兰电业局、呼兰运维站: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工作。各通信公司哈尔滨呼兰分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通讯应急保除工作。23乡(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各乡(镇)、街道应设立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2.4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按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区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
7、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区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2.5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区安监局设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1)参与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和制定;(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3 .预警和预防机制3. 1信息监控与报告(1)区安监局统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企业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2)区安监局建立全区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
8、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3)各乡(镇)、街道对所属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4)各乡(镇)、街道要掌握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区安监局备案。(5)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的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区安监局,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备案。3. 2预警预防行动区安监局、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
9、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4、应急响应3.1 事故分级3.1.1 I级(特别重大)(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100人以上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3)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故。(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3.1.2 11级(重大)(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509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3)需要紧急转移510万人的事故。(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3.1.3 HI级(较大)(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3049人被
10、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3.1.41 V级(一般)(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29人以下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事故。3.2 信息报告和处理(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3)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接到非煤矿山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按照规定逐级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4)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
11、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的事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3.3 分级响应程序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应急预案协调、配合事故救援工作。事故发生乡(镇)、街道按照本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11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事故发生乡(镇)、街道按照本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并及
12、时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In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非煤矿山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政府根据事故灾害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应急救援能力处置时,及时报请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进行支援。I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启动本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应急救援遇到专业技术等问题时,及时报请市非煤矿山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支援。3.4 现场紧急处置(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救援。(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
13、,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的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3)当地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
14、扩大。(7)当地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现场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开辟抢险救援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9)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价值等情况时,经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3.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
15、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非煤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3.6 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I)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受灾或有危险的群众。(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3.7 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当发生出装窑爆裂、砖窑坍塌等重大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的征用。3.8 现场检测与评估现场指挥部成立由专业救护队与非煤矿山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3.9 信息发布区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3.10 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