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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快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及工业设计载体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及工业设计载体,充分发挥制造业优质企业在做精主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工业设计赋能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按照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加快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及工业设计载体扶持计划。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及工业设计载体扶持计划包括:国家和哈尔滨市(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和
2、哈尔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第三条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及工业设计载体扶持计划支持方式为企业获得国家级、哈尔滨市(市级)认定的事后奖励。第四条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核准。第二章奖励条件与标准第五条奖励条件与标准:(一)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产品奖励条件:新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奖励标准:对新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二)哈尔滨市(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产品奖励条件:新获得哈尔滨市(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产品获得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标准:对首次认定的哈尔滨
3、市(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哈尔滨市(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三)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奖励条件:新获得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奖励标准:对新获得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四)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条件: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五)哈尔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条件:新认定的哈尔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标准:对新认定的哈尔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兀O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涉及奖励项目实行
4、免申即享。企业已获国家和哈尔滨市(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产品、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和哈尔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且企业获认定后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及失信行为,即具备享受奖励条件。第七条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实施细则涉及奖励项目审核,搜集整理有关认定文件等资料,结合综合评审结果,确定拟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第八条拟奖励企业应当按照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和确认企业账户等基础信息,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按要求报送。第九条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政府部门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龙哈工业云等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
5、,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的意见,履行报批程序后,由哈尔滨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第十条发现下列情形的,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撤销奖励项目:(一)所获国家和哈尔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和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产品称号被撤销、中止或终止的;(二)被奖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银行账号、开户行等信息,不报送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金;(三)被奖励企业在兑现奖金前突发重大失信行为,或者出现异常经营,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的;(四)依据法律法规需要终
6、止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十一条企业对提供和确认的本项目有关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利按程序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获得资金的被奖励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