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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自我管理类1选举(推选)、产生村(居)民自治组织、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选举村(社区)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1 .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2 .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3 .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环境和物业管理等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4 .组织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民小组长。5
2、 .以户或者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选举产生村(居)民代表。6 .残协设主席、副主席、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7 .残协每届任期5年,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后即进行换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
3、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
4、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
5、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九条: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
6、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3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四、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设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并做好相关工作。”5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和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四条:”残协设主席、副主席、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主席1名,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担任;副主席2至3名,由残疾人及亲友代表、扶残助残人士等担任;委员3至5名
7、,由残疾人及亲友和各方面热心服务残疾人的代表担任。村(社区)残协要按照残疾类别或区域分布设立残疾人小组,将辖区内残疾人全部纳入。”6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和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五条:“残协每届任期5年,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后即进行换届。在与乡镇(街道)残联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村(社区)两委主持召开残疾人群众会议,协商推举村(社区)残协代表大会代表及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代表应包括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残疾人及亲友、村(居)民小组组长、网格员、残疾人工作者、扶残助残爱心人士、志愿者等,其中各类残疾人及亲友应占65%以上。在村(社区)两委主持下,召开村(社区)
8、残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村(社区)残协完成换届后,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残联报送选举结果,并由乡镇(街道)残联上报县级残联备案。”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2健全和落实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1 .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须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组织讨论审核后,提交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并进行广泛公示。2 .组织开展评比表彰,对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予以适当处理O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
9、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第十条”(二)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3.中华
11、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7)13号)“三、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三)强化社区文化引领能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内化为居民群众的道德情感,外化为服务社会的自觉行动。”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5 .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
12、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二、主要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一般应包括:(1)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村、社区等。(2)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搞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3)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4)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
13、。(5)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坚持问题导向,尤其要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6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村道的日常管理工作。村规民约中有关村道管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
14、律、法规的规定。”3健全和落实村(居)民议事协商决策制度1 .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多种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2 .涉及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3 .法律政策规定必须由村(居)民会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
15、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4.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3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7)13号)全文。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二、主要任务。(二)确定协商主体。涉及行政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三)拓展协商形式。坚持村(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