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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城镇集中安置、交通网路高速发展等多重因素叠加受力,农村人口不断向中心城区、县镇流动和聚集,农村中小学学龄人口发生较大变化,一些农村中小学校(含教学点、幼儿园)因生源急剧减少、办学效益较低及布局调整等原因被撤并,导致部分校园校舍出现闲置。为细化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8)50号)中农村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处置利用的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管理,促进教育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盘活闲置资源,经省人民政府
2、同意,现就我省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以下简称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处置范围闲置校园校舍是指农村中小学校因学龄人口流动造成生源流失或在布局调整中,已撤并停办的所有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二、处置原则(一)以县为主,科学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是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要与乡村振兴战略、城乡融合发展、区域教育布局优化、村庄规划等紧密衔接和有机结合,在全面摸底、充分调研、科学研判的基础上做好处置利用规划,确保土地及资产高效利用、保值增值。(二)教育优先,合理利用。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应优先用于保障教育及农村公益性事业需要;确
3、不适合用于教育及农村公益事业的闲置校园校舍,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利用价值、产权归属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校施策、分类指导、盘活资源,寻求最合理的处置利用方式,力求处置效益最大化。(三)严格程序,依法处置。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处置闲置校园校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对于产权明晰、手续齐全的闲置校园校舍先行予以处置利用;对于长期归教育部门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屋等产权手续不完整的闲置校园校舍,应及时明确产权、完善手续,同步推进处置利用;对于产权归属不明晰且查证和确权难度大的闲置校园校舍,应积极加强沟通、创造有利因素,
4、推进先利用后处置。(四)尊重史实,保护权益。产权归属有争议的闲置校园校舍,应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前提下,积极协调、妥善协商、达成共识。在处置利用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各权属主体和原出资(含捐资)者的权益,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对属于捐建希望小学等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应符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关于对农村小学布局调整中需要撤并希望小学的捐赠资产、校名的处置意见(中青基(2006)23号)、希望小学建设管理规则及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2003)55号)等有关规定。三、处置程序(一)全面排查,核准登记。以县为单位对辖区内所有
5、闲置校园校舍的位置、数量、质量、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情况进行排查鉴定,核准登记造册。(二)明晰产权,完善手续。通过排查核实,进一步明确闲置校园校舍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归属单位。产权明晰后,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和程序为权属单位核发或申请补办土地、房产等有关权证,完善相关手续。未明确产权归属单位的,对闲置校园校舍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调查摸底,找出影响登记的相关因素,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依法办理“房产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三)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由县(市、区、特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村委会、闲置校园资产管理主体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实施方案,报
6、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四、处置方式(一)拆除。对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闲置校园校舍和在地质灾害区、采空区、规划红线保护区内的闲置校园校舍,一律按程序立即拆除;对年代已久、常年失修、建筑质量差、鉴定为危房的或无利用价值的闲置校园校舍,充分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后按程序拆除,彻底消除潜在安全隐患。拆除后的闲置校园,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置换政策,对原址土地进行复绿复垦等,并合理科学规划用地指标,安排用于城乡建设,促进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二)优先保障教育需要。充分考虑乡村振兴战略、城乡融合发展可能带来的农村人口及教育布局的变化和需求,紧扣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优化,根据闲置学校地理位
7、置、校园校舍功能、校舍建筑质量等状况,科学合理调整恢复办学或用于改造乡村公办幼儿园等,优先满足本地教育发展需要,保障农村学龄前儿童和低年级小学生就近入园入学。(三)划转用于农村公益事业。教育系统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应根据其使用特点和需要,与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划转用于乡村文化场所、卫生室、养老院、学农基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等农村公益性事业,助力当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四)置换、有偿转让、出租。对已不适合用于教育事业但有利用价值的闲置校园校舍,可以通过资产清查或资产评估后,按照公开、公正、竞价的原则,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进行置换、有偿转让,也
8、可以依法出租盘活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所得收益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产权归属进行分配。属于国有部分的资产所得收益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县(市、区、特区)财政。(五)综合开发利用。闲置校园属国有建设用地且位于城镇规划范围的,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精神,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闲置校园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六)其他处置方式。对不能采用上述方式处置的闲置校园校
9、舍,鼓励各县(市、区、特区)在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创新,不下移问题、不留下遗患,确保闲置校园校舍资源有效盘活利用。五、保障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组成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统筹领导,负责当地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工作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统筹推进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各地现有闲置校园校舍采取教育系统内部调整和改造使用的要在2020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采取其他方式处置利用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今后,各县(市、区、特区)在制
10、定本地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时,应同时制定撤并学校的校园校舍处置办法,以保证教育资源的及时盘活和使用,充分发挥资源的利用效益。(二)明确单位职责。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教育部门牵头负责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清理及登记造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闲置校园校舍的资产清查工作,制定处置实施方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参与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清理及规划利用;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开展闲置校园校舍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闲置校园校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加强对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国有资产收益费用使用的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闲置校园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核实和确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闲
11、置校园校舍进行质量鉴定;审计部门负责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共青团组织负责协助做好闲置希望小学处置事宜的沟通协调,一并纳入闲置校舍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清理、登记造册及制定处置实施方案,化解和处理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三)依法确权处置。对存在争议的闲置校园土地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闲置校园土地置换涉及到原国有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处置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农村闲置校园涉及到原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征求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
12、的意见。拆除后的闲置校园校舍相应核减固定资产登记;教育系统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再作为学校资产登记。闲置校园可移动且具备利用价值的课桌椅、仪器、图书等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按照“物随生流,合理调配,集中使用的原则,全部转入布局调整后长期保留的定点学校;不具备利用价值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按国有资产处置流程进行报废处理。(四)落实优惠政策。对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鉴定、资产评估、招拍挂等费用,当地财政应给予支持。闲置校园校舍在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后要按照简化手续、减免费用的原则,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尽快补办有关权证,所需费用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统
13、筹解决。闲置校园校舍在置换、变卖、出租过程中,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减免有关税费。支持县级优先统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建设项目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对确需调整使用继续办学的闲置学校,加强必要的校园校舍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添置,保障基本教学和生活需要。闲置校园校舍处置中的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主要统筹用于县域教育债务偿还、教育基本建设等方面支出,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五)严肃工作纪律。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工作情况复杂,处置过程要积极稳妥、通盘考虑,做好宣传、依法实施,切实维护好权益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在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过程中
14、,要加强财经纪律和廉政教育,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农村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确保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有序、和谐、顺利进行。闲置校园校舍现已被违法占用或一些单位及个人私自拍卖、租赁的,要依法依规收回,坚决制止和纠正随意侵占、擅自变卖或租赁校产的行为。对未按规定审批出卖、借租、转让以及其它形式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损失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六)强化备案督查。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在2019年10月底前将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实施方案报省、市(州)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备案,贵安新区管委会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实施方案按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团省委等部门和单位将组成联合督导组,结合脱贫攻坚等专项督察、考核检查,适时组织开展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专项督查,压紧压实地方责任,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有序推进,切实有效盘活利用土地及校舍资源,实现预期。城市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