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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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一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第二节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第三节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第四节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第五节其他补偿或补助第五章奖励或补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地上附着物的征收与补偿行为,做好居民安置,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2、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应当对被征收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第三条征收与安置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

3、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第六条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征收补偿工作,具体负责研究征收补偿政策、统筹调度征收项目、处理因征收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充分利用阳光征收平台推进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房屋征收各办负责具体征收任务的征收补偿及信息公开工作、参与处理区域内的纠纷、信访问题处理。信息公开主要包括:入户调查结果公开、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公开、初步评估结果公开、分户补偿情况公开。土地工作站负责土地的征收及补偿款拨付工作、参与土地信

4、访问题的处理。镇(街)负责配合房屋征收各力、土地工作站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组织下辖村(居)委和居民做好宣传发动、入户调查、实地查勘、协议洽谈、纠纷调解、文书送达见证等工作。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卷宗的初审,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卷宗的复审,确保征收补偿公平合理、标准统一。第七条管委会各职能部门、驻区单位应在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财政局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保证征收项目启动前,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账。规自分局负责履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程序及相关信息公开;取得土地批复后,应将征收范围、报批方案、批准书、登记公告材料等档案移交征收部门;参与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核验被征收人提供

5、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书等材料,并出具认定意见。土地收储中心负责依据项目建设和土地收储计划确定征收项目,委托征收部门实施征收并接收管护已征收土地。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监管,查处违法建筑,参与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依法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拆除内容的行政决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协助征收各办查询房产登记档案,负责回迁安置,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灭籍。农业农村和水务管理局负责对村民违规使用宅基地进行监管,以及对土地地类等涉农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社会发展局负责认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公安分局及属地派出所负责应征收部门申请提供被征收人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

6、责提供被征收区域内相关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信息。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第八条征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测绘、苗木调查、价格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第九条建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管委会分管征收工作的副主任组织召开,定期对征收疑难问题进行研究。第十条建立企业征收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由管委会主任组织召开,对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中情况复杂、补偿金额巨大的企业征收等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征收土地报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工作启动前,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7、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8、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规自分局、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地上物征收的具体签约期限及实施部门由管委会另行发布。第十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

9、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管委会应当组织听证。第十四条管委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第十五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管委会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

10、十六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第十七条征收部门应当组织镇(街)、村(社区)和中介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进行入户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因被征收人拒不配合,两次入户调查无法完成的,由居民自治组织代表和两户以上被征收区域居民代表、两名以上征收工作人员确认该户无法入户调查,形成共同签字的确认单。确认单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同时告知该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调查的法律后果,征收工作继续进行。要留存好工作影像资料。如在补偿决定作出前,该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可重新入户调查。调查结果应

11、在被征收人所在的村(居)委显著位置公示七日。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一次。经复核,原调查结果确有错误的,调查单位应予以更正。因被征收人拒不配合,无法形成准确调查结果的,可以结合卫星航拍、在院落外拍照、录像等手段形成初步调查结果,并按上述方式公示。拆除时能够准确调查的,应形成准确调查结果,并按该结果再进行补充评估补偿。第十八条调查期间,征收部门应组织收取被征收房屋、土地的产权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并应向土地、房产、市场监督、税务等管理机关查验核实。被征收人应向征收部门上交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征收部门收取证件后,应向被征收人出具

12、收据。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其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一般以证件和证件档案的记载为准。证件与证件档案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档案确有错误外,以档案记载为准。第十九条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组织规自分局、城市管理局、镇(街)结合2006年净月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多年生植物清理整顿普查登记表和2007年10月快鸟卫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构)筑物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认定结果由征收实施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七日。第二十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日。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业绩情况、估价师执

13、业情况等信息向被征收人公布,由被征收人在五日内协商选定价格评估机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时,选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得票数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百分之五十。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村(社区)代表及评估机构代表参加,备选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全程录音录像。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价格评估机构出具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第二十一条被选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确定至少2名注册估价师负责该征收项目,注册估价师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更

14、换。被选定的价格评估机构的注册估价师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评估机构应在出具评估报告时将照片等影像资料一并移交征收部门,同时留存备份。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镇(街)、村(社区)工作人员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入户调查登记替代现场实地查勘。注册估价师在实地查勘过程中如发现查勘结果与调查登记结果不一致,应当及时与房屋征收部门共同

15、核对实地查勘和调查登记结果。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收工作人员、注册估价师、被征收人共同现场核对调查登记和实地查勘结果,最后核实结果由上述三方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确保调查登记结果和实地查勘结果一致,并留存好影像资料。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不在被征收房屋居住且下落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采取现场调查、社区走访、媒体公告、户籍查询等手段寻找被征收人,并留存相关查寻资料。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验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注册估价师和公证机构公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因被征收人

16、原因无法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决定可以不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中介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作出勘察记录,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保全证据,由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第二十三条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被征收对象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新旧程度、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等因素,作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公示期间,价格评估单位应委派估价师现场解释说明。分户初评结果存在错误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予以修正。第二十四条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限届满后,评估机构应综合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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