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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单位:益阳市医疗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蔡秋良职务:党组书记、局长受委托单位: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俭职务:党组书记、局长为促进大通湖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该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益阳市医疗保障局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委托执法地域范围益阳市大通湖区区域范围内。二、委托执法事项与权责1、受委托单位比照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益阳市大通湖区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委托事项清单见附件)。委托单位可以在委托期限内调整
2、执法事项与权限,调整内容在委托单位官方网站公示即生效。2、委托的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入帐大通湖区财政账户,相应行政执法经费由大通湖区管委会财政提供;委托的行政执法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受委托单位具体承办所开展的委托行政执法导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辩等应诉工作。3、开展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医保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或本行政执法委托书及其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受委托单位承担所有因此导致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经济责任;发生本条款规定情形,委托单位可暂停委托授权或终止委托授权;委托单位因此承受损失,应向受委托单位追回。三、委托执法责任(一)
3、委托单位责任1、具体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处理因此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宜。2、提供与委托执法相关的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二)受委托单位责任1、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单位基金监管科书面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与监督。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3、受委托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依程序、按受委托权限办理行政执法案件
4、,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受委托单位应按月将办理情况报委托单位基金监管科备案;适用一般程序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受委托单位在案件办结后五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文书的复印件报委托单位基金监管科备案;发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受委托单位应及时书面报送委托单位基金监管科,由委托单位决定办理单位。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5、受委托单位每个季度末书面向委托单位基金监管科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6、委托单位调整委托的执法事项与权限,受委托单位在公示生效之日起应执行落实。四、委托方式采取统一执法文书、统一登记编号、统一预盖市直部门公
5、章(即“三统一”),实行定期委托方式进行行政委托执法。五、委托期限委托期限为1年,即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以下无正文)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2023年12月28日2023年12月28日行政执法委托事项清单序号职类职权名称依据1行政处罚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第87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04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37、40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湖南省基本医疗保
6、险监督管理办法第33条、34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1)66号)2政罚行处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第88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104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41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35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1)66
7、号)3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第84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1)66号)4行政处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68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
8、2021)66号)5行政处罚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1)66号)6行政处罚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39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
9、2021)66号)7政查行处7行检和政T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3条、34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湘医保发(2021)66号)8行政检查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57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2条、25条、26条。9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法第77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2条、25条、26条。10行政检查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87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2条、25条、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