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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依据】为有效支撑和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建立健全我市科技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制度体系,推动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涵定位】本办法适用于由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导实施,或由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包括科技
2、计划专项和其它市级财政专项。绩效评价是指市科技局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对专项组织管理与实施效果进行的专业化评价,旨在促进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效益最大化。第三条【工作原则】绩效评价遵循放管结合、以评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结合项目、成果、诚信等管理工作需要,分类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形成鼓励创新、预防纠错的动态管理机制。第四条【阶段划分】根据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过程,绩效评价应涵盖专项的前期策划、过程执行、成果延伸三个阶段。第五条【政策依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委规章;(二)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科技
3、、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项目指南;(三)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管理、预算调剂内控办法;(四)评价对象职能职责、项目任务目标、绩效目标、诚信承诺、结题科技报告和汇交科学数据;(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绩效评价基础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七)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责任主体及职责第六条【责任主体】管理部门、评价对象、评价实施方是绩效评价的三类责任主体。(一)管理部门为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统筹2协调,委托评价实施方开展绩效评价,并进行指导、监督,提供经费与条件保障,督促结果运用等。(二)评价对象包括各类专项及其组织实施与管理方,主要负责接受管理部门绩效评
4、价,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按绩效评价结果和意见进行整改。(三)评价实施方为第三方,根据委托任务,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独立开展评价活动,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与结果负责,做好异议申诉处理。第三章评价方法和内容第七条【评价方法】专项评价以抽取样本项目评价方法为主,根据评价工作实际情况,还可采用大数据统计分析、承担单位调研、专题评价、典型案例征集、服务满意度调查等方法,综合考虑政策引导方向、行业领域、项目层次、责任主体性质、资助方式与强度、社会关注度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样本项目评价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遵循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
5、可灵活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匕徽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评估评价方法,提高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第八条【分阶段评价】绩效评价根据专项内涵定位分类组织实施,按项目所处管理环节分阶段进行评价。(一)前期策划阶段。重点结合各专项内涵定位,在重大政策审议出台、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立项项目与成果奖励推荐等关键环节抽取拟立项项目为评价样本主要针对其实施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J性、责任主体诚信情况等进行事前综合绩效评价。(二)过程执行阶段。主要针对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重点项目,抽取立项1年及以上的实施中项目为评价样本,突出项目与经费过程管理的规范性,按照专项
6、的内涵定位,对阶段性的项目执行、资金到位、经费使用与管理、成果产出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情况实行分类综合评价。(三)成果延伸阶段。主要针对自然科学基金、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项目,以及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面上项目,抽取已结题销号1年及以上的项目为评价样本,按照专项的内涵定位对项目结题后的成果延伸与社会经济效益、人才引进与培养、成果转移与转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仪器共享及成效、政策落实等情况实行分类综合评价。第九条【工作频次与样本抽取比例】市科技局可根据专项类别、实施周期和项目管理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绩效评价样本项目抽查的频次和比例。科技计划专项T殳每年评价1次
7、。其中:前期策划阶段样本抽取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该专项拟立项项目数的5%;过程执行阶段样本抽取比例T殳不低于该专项年均立项数的20%;成果延伸阶段样本抽取比例一般不低于该专项年均结题项目数的5%。其它市级财政专项一般每年评价1次,重点评价1-2类,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样本项目的抽取范围和数量。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条【制定工作计划】市科技局制订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戈(J,重点明确绩效评价目的、评价对象、样本抽取方式,形成项目清单,规范评价流程和标准,提出对评价实施方的委托要求,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淘呈环节】绩效雨介工作具体实施主要包括五个环节:(一)评价准备: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绩
8、效评价工作计划,完成对第三方的遴选、委托、培训,向评价对象发出绩效评价通知。(二)单位自评:评价对象按通知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准备相关支撑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系统提交。(三)第三方评价:第三方按照委托内容及工作要求,对评价对象组织实施现场绩效评价和打分;逐一确定样本项目评价结果,出具评价子报告,并及时向评价对象反馈。对评价子报告无异议的,评价对象应予以确认;对评价子报告有异议,且有充足理由、能提供明确证据的,评价对象可在接到评价子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异议,说明申诉理由,出具证明材料。第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经审查属实的,及时更正;必要时可提请科技监
9、督与诚信建设专家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审定。未通过审查或重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四)提交成果报告:第三方根据评价子报告,通过汇总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对专项整体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和打分,确定专项评价结果,并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专项综合评价报告和年度绩效评价总体报告,提交市科技局,同时做好原始资料整理归档备查。(五)结果公示及运用:年度绩效评价总体报告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市科技局实施并督促评价结果运用。评价对象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专项与项目的组织实施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提高成效
10、。评价实施期内,暂缓实施评价对象的后续经费拨付、验收结题评审、成果奖励评定等管理活动。第五章结果运用第十二条【评价等级】绩效评价实行等级评价制。专项绩效评价,原则上以该专项样本项目绩效评价平均分为主要依据,从行业领域、实施地域、责任主体性质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6对应得出评价等级。项目绩效评价,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获取评价结果,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绩效评价总分T殳为100分,评价结果设置A、B、C、D四个等级:A为90(含)-100分、B为80(含)-90分、C为60(含)-80分、D为60分以下。第十三条【结果告知】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市科技局应通过系统提醒、短信告
11、知等方式及时将评价结果告知评价对象。如需整改,应明确整改监督部门和整改要求。整改监督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整改落实;被评价单位应当按要求实施整改,按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第十四条【专项评价结果运用】专项绩效评价结果应与下一年度该专项市级科技发展资金财政支出预算编制计划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其中:等级为A的,可适当调增预算编制计划额度;等级为B的才安预算编制计划执行;等级为C的,按上年度预算编制计划执行;等级为D的,在上年度预算编制计划基础上调减。等级为C或D的,若本年度与上年度相比预算编制计划额度较低,则按低额度实施调减;调减的经费按相关经费驾里规定处理。第十五条【项目评价结果运用】
12、样本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该项目调整、后续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其中:前期策划阶段样本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过不瓢行阶段样本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进度款拨付及经费调整的重要依据;成果延伸阶段样本评价结果应作为其所属专项后续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应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一)等级为A的,项目负责人所有项目连续两年不纳入评价样本。(二)等级为B的,项目负责人所有项目不纳入下一年度评价样本。(三段级为C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对评价对象申请的科技活动不予受理,暂缓立项与成果奖励推荐,暂停拨付后续经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
13、通报批评、暂缓拨款、暂停项目直至中止项目等处理措施,并将该项目直接纳入下一年度评价样本。(四)等级为D的,强制中止项目,不予拨付拨款,组织财务清算。将项目负责人承担的所有在研项目直接纳入下一年度评价样本并对其牵头和参与的后续科研活动加强监督与检查频次。第六章综合管理与保障第十六条【统一监管标准】统一科研项目监管标准。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审计监督、专项检查等结果互认,减少对科研活动的检查频次。对已提交结题申请且当年绩效评价等级为B及以上的项目,可不再单独组织结题验收。第十七条【经费保障】设立绩效评价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市科技局年度经费预算。第十八条【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4、和其他规定,保证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一)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二)两介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揖共相关绩效两介撤出信息的,项目绩效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D,并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诚信管理。(三)第三方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中止委托关系,实施诚信管理,并向相关行业协会进行通报。第十九条【保密要求】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严禁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对外透露相关评价结果。第二十条【违纪违法处理】涉嫌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尽职免责】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难以实现预定绩效目标的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可以免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单位和部门预算、专项工作、购买服务、政策落实等工作的绩效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渝科局发(2019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