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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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双流区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四川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场站备案事项的通知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规定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加快推进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成都市居民小区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及技术指引(试行)成都市路侧充电设施建设指引(

2、2023年版)关于开展全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成都市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能力符合性评审方案等文件,结合双流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本工作指引用于规范引导成都市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等)、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第三条本工作指引所称充换电设施是公用、专用、自用的充电、换电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总称。各类充换电设施含义与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二条一致。第四条本工作指引所称充换电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含义与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一致。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按照

3、“适度超前、统筹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结合双流区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建设计划等。专项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电力规划、交通规划、停车场规划等相协调,建设计划应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及充电需求动态确定。第六条加快形成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城乡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积极推广“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智能有序居民区充电模式,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的充电基

4、础设施体系。第七条充换电设施建设应符合专项规划,应满足土地管理、城市管理、属地管理等要求,降低对市容市貌、居住社区的负面影响。第八条鼓励利用现有加油加气站改建或增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共用土地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取配建方式建设。鼓励在集体用地、闲散地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第九条为促进充电设施企业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鼓励建设单位统一包装、合作共建、分批实施,持续加大双流区内充电设施项目投资,引导新能源充换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条充换电设施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充换电设施建设单

5、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建设运营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线下提交资料并申请线上建设备案,应在正式运营前提交资料并完成投运备案。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自(专)用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项目备案。第十一条居住小区引入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以下简称“统建统管”)以及居民个人委托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的充电设施项目还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加快推进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成都市居民小区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及技术指引(试行)等相关建设管理流程要求。第十二条路侧充电设施项目应按照成都市

6、路侧充电设施建设指引(2023年版)等相关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联席会议审核。第十三条换电站项目参照充电站项目进行管理。备案范围包括:试点联合体牵头单位及纳入试点范围换电站的企业在本区投资建设运营的换电站(试点联合体名单按市级文件执行);仅为非公共领域的自有品牌汽车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站。第十四条新建建筑及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规定(2022版)等相关要求实施,确保充电基础设施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第十五条对需变更的充换电设施项目,申请项目备案单位应提交变更申请,由区级

7、行业主管部门转报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充换电设施项目设计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新增供电变压器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应由具备电力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第十七条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相关要求及“谁投资、谁负麦的原则,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充换电设施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相应评价报告及设计文件:(一)地

8、下、半地下停车场装机功率大于120OkW的充换电设施项目。(二)设置在加油站、加气站、燃气供配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及附近的充换电设施项目。第十九条本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要求以外的其他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分别形成书面报告。第二十条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应科学安排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做到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定期通报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对项目备案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充换电设施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机电安装三级或以上资质、电力承装(修、试)五级或以上资质,或

9、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第二十二条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换电设施,无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在新建停车场(位)配建充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第二十三条充换电设施投运前,须按照“业主负责制”原则,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相关要求组织验收。第二十四条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市级监测监管平台的通知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10、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充换电设施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监管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测监管平台”)并完成投运备案。未通过投运备案的充换电设施项目不得正式运营。第五章运营管理第二十五条对外营运的充换电设施,应当由具备条件的运营单位进行经营管理。不对外运营的充换电设施,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作为运营单位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鼓励委托给有资质的运营单位统一维护,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水平。第二十六条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须满足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应责任及义务。第二十

11、七条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并保留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故障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开展检查。第二十八条电网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的尖峰时刻,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服从电网调度、有序充电,鼓励通过智能控制等技术手段提高充电负荷对电网供需的响应。第二十九条充换电设施不再运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换电设施,并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市级监测监管平台报备。拆除过程中造成的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第三十条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管部门工作要求不配合的充换电建设运营单位,根

12、据相关规定采取见面约谈、限期整顿等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通过整改达标、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坚决依法关闭取缔。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三十一条区应急局负责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强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督促指导行业部门依法查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二条区新科局负责全区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行业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按要求开展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场站考核评价;督促充电设施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十三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新建建筑配建充电设施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内容;对拟建充换电设施项目站址涉及的土地、规划等情况出具意见。第三十四条区住建交通局负责将新建

13、建筑配建充电设施纳入上市土地建设条件以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范围;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审核路侧充电设施项目。第三十五条区小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督促物业服务机构支持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负责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居民小区的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对管理范围内的居民小区拟建公用、专用充电设施项目涉及的场地使用、行业管理等情况出具意见。第三十六条区城管局负责对拟建充换电设施项目涉及的城市管理、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等情况出具意见。第三十七条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充电设施所属的机构、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第三十八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公用充电设施

14、涉及的强制检定、设备计量等相关工作。第三十九条双流生态环境局协助化解充电设施涉及的噪污染声投诉等相关工作。第四十条教育、卫健、园林、文体、商务等行业部门负责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学校、医院、公园、文化馆、体育馆、大市场等场所的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对相关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场所拟建公用、专用充电设施项目涉及的场地使用、行业管理等情况出具意见。第四十一条属地镇(街)、管委会负责属地管理范围内的场所充换电设施、停车场安全管理工作;对属地管理范围内的场所拟建公用、专用充电设施项目涉及的场地使用、属地管理等情况出具意见。第四十二条空港科创集团负责根据双流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初核公用、专用充电设施项目选址等情况。

15、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指南自本工作指引印发之日起自行失效。第四十四条本工作指引由成都市双流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解释。附件:1.成都市双流区充换电设施管理流程2.成都市双流区充换电设施备案要求管理流程津二(投费9设IU(iStt)iftit(含安全设ft)安全生产条杵和设It综合分析(如已做安翎I阳外轩涉(畛IR目涉及)定朋自育百纠.巡检运缰市坂监到m平台登记投运务事结事黛mis运贵料企蛀Lt.线下授交检运笛案责归区皿部门初穰投运资料企业匍投运场站投入市季益渊窗管埠台.取物场站慢入证明备案要求一、社会公用、专用充换电场站(一)建设备案1 .项目备案申报表(附件2-1)2 .场地协议书及不动产权证明,若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明,则需提供其他说明土地使用权的资料或证明(场地权属单位、租赁地址、场地使用年限等)3 .产权单位(投资人)企业资质(经登记注册的合法独立法人单位、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无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约记录)4 .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5 .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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