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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幼儿园教科研制度一、实施目的为提高我校教育科研整体水平,发挥教育科研的先导作用,鼓励更多的教师参与教育科学研究,涌现更多的高质量的教科研课题和教育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二、奖励范围1、凡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科研成果评审、教学研究成果评比以及其他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成果。2、出版的学术性教育、教学专著(编著),主编(参与主编)并经国家或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3、在国家级具有权威性的综合性教育刊物(如教育研究、教育发展研究、课程教材教法等)或学科性教育刊物上发表的论文。4、通过鉴定的各级各类课题或课题获奖成果。5、在每届市级及以上
2、“教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中被评为教科研先进的集体和个人。6、非文字型研究成果(如教学技能比武、活动设计、实物发明等)不属教科研成果奖励范围。三、认定办法1、奖励认定由幼儿园教科研领导小组负责实施。2、各级获奖成果以获奖文件为准,须盖有国家教育部(含所属司、局)、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市教育局(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等各级单位行政图章。3、本条例未列入的其它由省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行政处室(盖章为准)组织的学校或教师获奖成果、论文视为单项教育研究奖。4、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以著作、教材样本及有关文件为准。5、国家级刊物发表的论文以刊物原件为准。四、奖励原则1、奖励分值必须奖给成果(论文)实际主持人和作者,不得挪作他用;2、集体获奖奖金由获奖成果主持人根据参与者的工作量、贡献合理分配;3、省、市有关部门另行拨发的省、市级获奖(评)成果的奖分不计入本奖励额度;4、同一科研成果,以最高奖项为准,不累计发奖;5、教育类、社科类外,其它部门、系统的课题不属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