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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本公司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所采购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定的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所有进入本公司的原辅材料(包括包装材料)的入厂检验。3职责3.1 供销科负责原辅材料的数量、包装、外观方面的查验、记录。3.2 质检科负责原辅材料的理化检验、记录。4工作程序4.1 凡进入本公司的原辅材料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审核供货方的经营资格、生产许可证有效证明,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大批量购进的产品,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和盖章的检验报告
2、复印件。4.2 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核验对,内容包括:4.2.1 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具体厂址;4.2.2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每批次的合格检验报告);4.2.3 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4.2.4 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4.2.5 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4.2.6 对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4.3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的产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用于生产加工环节。
3、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自行检测其质量情况。4.4 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产品,应立即停止用于加工环节,并进行退货或无害化处理。4.5 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原辅料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4.6 对来路不明的原辅料不得购进,并对购进的一切原辅料自行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用于生产加工环节,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4.7 管理人员要指导下面工作人员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有关负责人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4.8 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原料,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质监行政部门。4.9 在购进经查验合格的原辅料时,对查验的过程要详细记录,并统一填写到原辅料购进验收记录表格中,以便产品追朔。5相关记录5.1 原辅料购进验收记录表;5.2 包装标识查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