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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果园工程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中国中铁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卡控红线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生产的副经理负组织实施和协调责任;安全总监负管理监督责任;其他副经理等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和分管作业队的
2、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项目经理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分管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组员:项目其他领导、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日常工作。第五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安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1 .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的办法、制度,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2 .协助、监督物资管理部门采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涉爆人员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对民用爆炸物品在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操作;3 .负责对民用
3、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各环节进行安全审查、签认;4 .编制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5 .负责涉爆人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及安全交底工作;6 .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档案和台帐;7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8 .负责爆破作业委外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9 .及时上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0 .按时收集、整理、上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资料。(二)物资设备部的主要职责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
4、领退、统计和储存库的日常管理等物资管理工作;2 .组织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或抽查活动;3 .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公司、子公司、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对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4 .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储存、发放、领退、使用台帐,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储存、发放、领退、使用统计工作,并定期上报;(三)工程管理部的主要职责1.负责爆破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5 .组织、指导现场爆破作业人员按经审批后的爆破设计、施工组织方案进行爆破作业;6 .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报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计划;7 .组织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或抽查活动;8 .配合地方有关
5、部门、公司、子公司、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对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具体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监管理工作;(二)具体负责涉爆人员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交底工作;(三)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建库、购买、运输、储存、发放、领退、现场使用和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四)检查涉爆人员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爆破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违规违章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制止、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对储存库、运输和爆破施工现场的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有重大风险的爆破作业,施工期间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控;(五)按时收集、整
6、理、上报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资料。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的物资管理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申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申购的相关规定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制度,切实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一)进行爆破施工和采购民用爆炸物品,要由爆破作业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备案,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按计划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签订民用爆炸物品供销合同,签订购买合同时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相关方安全责任。(二)由物设部根据工程管理部核算、提报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计划,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单(样表见附件3),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才能采购民用爆炸物品。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的
7、运输和装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装卸的安全规定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装卸管理制度。(一)由生产厂家或民爆公司库房至项目库房(临时存放点)的运输由生产厂家或民爆公司负责;由项目库房(临时存放点)至爆破施工作业面的运输,由项目安排专人,使用经公安机关检验合格的专用车辆运输;需二次转运时,临时堆放点必须设置在安全地带,派专人值守,炸药和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开堆码,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转运过程中要设置警戒、监控人员,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抢)等。(二)运输车辆必须是经公安机关检验合格的专用车辆且保持车况良好,车辆安全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挂危险标志,禁止超
8、高超载;用汽车运输时汽车的排气管必须加装灭火花装置,挂设防静电接地链条,配备灭火器材;炸药和雷管不得混装,车厢内不得载人。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的人员,必须为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能的专业人员,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建设,必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设,建库完工后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使用。(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建设在安全地带,要尽量设在偏僻地带,严禁
9、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害的地方。(二)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20m,同时要在库区设置独立的报警值班室,报警值班室要设置在安全易瞭望的地方。报警值班室要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其结构要坚固并具备防破坏功能;报警值班室要有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具;报警值班室严禁设置床铺;报警值班室要安装值班报警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三)库房墙体要为厚度24CnI以上的砖墙结构,屋盖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净高度不低于3m;库房的门要为双层门,内层门为加金属网的通风栅栏门,外层门为防盗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内、外两层门锁钥匙应由双人分别保管,开启门时两人应同时在场;库窗应设置铁栅栏、金属网;
10、雷管库内必须为木质地面或水泥地面辅设胶垫。(四)在库区周围要设密实围墙,围墙与库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15m(小型库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低于2m,墙顶要设防攀越设施;围墙内必须无枯草、易燃物,围墙外25m范围内不得种植针叶树和竹林;库房围墙内、外均要设置防洪排水沟。(五)库区必须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的防范系统及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六)库区必须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严禁电气线路跨越库房,库房内禁止安装灯具,采用自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库房周围必须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七)库区内严禁吸烟和用火,严
11、禁将各类火种和汽油、煤油、酒精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八)库区内必须修建高位消防水池,贮水池容量为50m3(小型库为15m3),消防水池距库房不大于100n1,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大于50mo(九)库区内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有效日期。第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用仓库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预防被盗(抢)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储存库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
12、不少于3人。(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库房保管员必须定期清点库存量、入库数、出库数,应详细准确,做到帐物相符。收、发爆炸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物相符一致。(三)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时,库房保管员必须认真检验相关手续和民用爆炸物品包装、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并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保证出入库民用爆炸物品为合格产品,库存及出入库的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准确无误。(四)在爆破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存放点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建设在远离生活、工厂区的安全地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指派专人24小时看守,
13、严禁在未进行爆破作业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五)使用“爆炸品保险箱(柜)”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和使用说明书要求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进行使用,严禁使用“爆炸品保险箱(柜)”替代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六)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登记,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报废清单、销毁实施方案一起上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在经批准指定的时间、地点,由有关人员监督销毁,并作好记录。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的领退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检查程序,领、退人员应由专人负责,不得随意更换,如因工作需要更换,应报项目经理部物资、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和储存库备案。(一)领取民
14、用爆炸物品时,由爆破员提出当日使用计划,填写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样表见附件4),经现场负责人(领工员等)和工程管理部审核,项目经理或受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员、押运员2人以上,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身份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爆破员IC卡到库房领取。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和审批数量。(二)民用爆炸物品退库时,必须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样表见附件5),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由爆破员负责填写,经现场负责人(领工员)、爆破安全员、押运员签字确认后,由指定的爆破员、押运员2人以上退回原库。第十二条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库房,对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
15、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撤库申请;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账资料移交物设部存档,其中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2年备查。第十三条积压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二)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第四章爆破作业现场管理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其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只能从事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第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
16、2012)规定,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第十六条爆破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公安机关、监理单位、子公司或公司审批;在施工前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向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和说明,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爆破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第十七条钻孔作业前,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布孔和向领工员、爆破员、钻孔作业人员交底,注明炮孔间距、方向、角度、深度等参数,钻孔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钻孔作业、成形炮孔参数必须符合设计参数;钻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