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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交接第一条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第二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三条离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 .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 .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 .编制移交清册,列名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财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等。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
2、,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监交;财务部经理交接,由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负责人负责监交;计划财务中心负责人交接,由公司总裁负责监交。第五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查收。第六条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七条财务经理及以上级别的财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八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T分,存档一份。第九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