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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业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及各子(分)公司车辆管理,强化驾驶员及车辆业务参与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操作程序及责任,经过多年的实际管理总结,不断修订、完善形成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主要规范下列内容(一)专职驾驶员管理(一)自驾车人员管理(三)车辆调度管理(四)车辆购置及出让程序(五)车辆年度检审、养路费缴纳及保险购买管理(六)车辆维修、保养管理(七)自带车费用补贴规定(八)配备车费用报销规定(九)交通车管理(十)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十一)车辆油料管理第二章专职驾驶员管理第三条集团专职车辆驾驶人员应该以对企业内外客户提供满意服务作为工作目标,相互协作、充分信任、良好沟通
2、。第四条严格遵守集团考勤管理制度。所有人员须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出车。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否则按缺勤处理。第五条事假须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休假;病假还须同时出具医院证明。上班时间严禁外出办私事。第六条严格遵守集团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相互之间应进行监督、提醒。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第八条爱惜公司车辆,出发前、收车后应仔细检查车辆,确保车辆的水、电、油等性能正常。第九条对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应经常进行检查,确保证件齐全有效。第十条工作时间等候休息时须在工作区并保持通讯畅通,以便调度。第十一条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凭派车单按
3、时出车。第十二条进行车辆的加油、保养、维修等,须经直接领导同意后,方可动车。第十三条实行专车专人,专人专管,若因工作需要交接车辆,必须提前做好交接检查,凡发生车辆损坏而责任不清的,由经手驾驶员共同赔偿。第十四条行车时不得吸烟,并对乘车人员热情、文明、礼貌。第十五条在外出车,必须停放于专用停车场,离开时认真检查门锁,严防被盗。第十六条行车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救护伤员、通知交警部门,并及时向集团技安科负责人报告。第十七条凡因违章、肇事等罚款,费用一律自付。若因此影响正常工作的,还应予以相应处罚。第十八条一年内发生三次(含)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者,取消驾车资格。第十九条严禁将所驾驶车辆私自
4、借给他人。第二十条严禁将车辆加油证外借他人。第二十一条在集团定点修理厂维修非公司车辆或公司承包车的,必须将全部费用结清后方可提车。第二十二条部门负责人每月根据派车单、出车次数、任务完成情况、车辆清洁卫生、车辆状况等对驾驶员进行业绩考核。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将作为月度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第二十四条对于怠慢工作、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情况给予罚款、警告、降级、甚至除名处理。第二十五条已通过集团技安科驾驶考试的自驾车人员,在驾驶集团车辆时,因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由当事人全额赔付,并视损失程度,给予罚款。第二十六条为更新驾驶员的相关知识技能、提
5、高其专业素质,应通过在职、脱产等方式进行培训,使其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各类常见事故、常见故障的处理方法。第二十七条专职车辆驾驶人员若做到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则按实际月份给予每月60元的安全奖励。第二十八条集团技安科负责对全集团专职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全面督促、检查、指导。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章相关规定的,视情节处以50-500元的处罚。第三十条集团总部专职驾驶员的奖罚,由集团技安科出具奖罚意见,并经驾驶员所属部门负责人确认。第三十一条集团各子公司专职驾驶员的奖罚,由集团车辆领导小组出具奖罚建议,交驾驶员所属公司实施。第三章自驾人员管理第三十二条申请参加自驾资格考核的人员,必须已取得国家交通管理部门颁
6、发的驾驶证达3个月以上,且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第三十三条集团总部申请参加自驾资格考核的人员,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办公室;各子公司申请参加自驾资格考核的人员,应经所在部门及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办公室。第三十四条集团总裁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统一安排车辆驾驶技术考核,并对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作详细记录。考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员工所在单位。第三十五条考核合格者取得集团车辆自驾资格,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驾驶集团车辆。第三十六条自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法规,认真执行集团车辆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自
7、驾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违章现象。若3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交通事故者,予以吊销自驾资格1-6月;若1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交通事故者,予以吊销自驾资格6T2个月。同时,以上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经济处罚。第三十八条自驾人员必须按时参加集团总裁办组织的相关培训,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达3次以上者,将吊销其自驾资格。第三十九条自驾人员必须爱护集团车辆,保持车辆卫生,保管好随车物品及维修工具。若发生遗失、损坏现象,必须进行照价赔偿。第四章车辆调度管理第四十条集团总部的各类商务车、公务车、交通车、值班车,由集团总裁办公室统一调度;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车辆,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调
8、度。第四十一条根据集团实际工作需要,集团总裁办公室有权调度全集团范围内所有车辆。第四十二条集团所有车辆必须确保工作需要,在非工作原因情况下,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将非配备车辆开回家,下班后一律停在公司总部停车场。第四十三条各单位若需使用集团总部的各类商务车、公务车、交通车、值班车,应事先填写蓝光集团工作用车派遣单(详见附件1),经单位负责人核准,并经集团总裁办公室技安科审核同意后,进行调度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驾驶员(其中,中档以上车辆调派需经集团总裁办分管领导审批)。驾驶员凭蓝光集团工作用车派遣单出车。第四十四条总部各部门因对外协调等原因,需要外借本部门车辆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外借3天以内的,书面
9、送总裁办备案;外借3天以上、5天以下的,书面报总裁办分管领导批准后,送总裁办备案;外借5天(含5天)以上的,书面报集团总裁批准后,送总裁办备案。需要外借本部门以外的总部车辆的,应事先填写蓝光集团车辆外借申请单(详见附件2),经本部门负责人和车属单位负责人核准、总裁办技安科签署意见,并报总裁办分管领导和集团总裁审批后,方可借用。第四十五条各子公司因对外协调等原因,需要外借本公司车辆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送集团总裁办备案。需要外借本公司以外的集团车辆的,应事先填写蓝光集团车辆外借申请单(附件2),经本部门负责人和车属单位负责人核准、总裁办技安科签署意见,并报总裁办分管领导和集团总裁审批后,方
10、可借用。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违反本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二)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或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第四十七条由于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车辆受损的,由当事人全额赔偿。第四十八条借车人需爱护车辆,保管好随车物品及维修工具,若有遗失损坏,必须照价赔偿。第五章车辆购置及出让实施程序第四十九条集团总部、各子公司因工作需要拟购置新车时,应提交购车报告,注明用途、拟购车型、车价等。经集团总裁办、监审中心、财务中心审核后,报请集团董事局备案。集团董事局批准后,由购车单位将具体车型、配置、车价等情况落实后报集团监审中心核价。
11、第五十条监审中心核定价格后,报集团董事局备案,并由购车单位购车。第五十一条新车购回后,集团技安科协助购车单位办理车辆相关手续。第五十二条对随车所配工具、资料物品等,购车单位应进行逐一登记,并明确责任驾驶员,进行交接验收后,报集团技安科存档备案。第五十三条集团各部门、各分公司拟报废、出让车辆时,应由集团车辆领导小组技术审定后报请集团董事局备案,经集团监审中心审定价格后,方可报废、出让,并办理资产处置手续。第五十四条车辆购置及出让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车辆年度检审、养路费缴纳及保险费购买第五十五条集团车辆进行年度检审前,负责保养的驾驶员必须做好维修检查。第五十六条
12、检查中若发现问题,应按车辆维修保养规定进行维修,并应达到年审标准。第五十七条将车辆年审手续备齐后,应在到期日前进行年审。第五十八条如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年审逾期的,由保养人负全责并支付罚款费用,同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第五十九条每季度集团技安科统一购买总部及各子公司车辆养路费用。第六十条各子公司车队接到养路费购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将支票下帐后交给集团技安科。否则,由其负责自行购买。第六十一条若逾期购买而被罚款的,罚款由各责任单位自行承担。第六十二条车辆保险由集团总裁办统一组织购买,投保公司的选择采用招投标程序。第七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第六十三条车辆需要维修及正常维护保养时,驾驶员应向所在
13、公司车队申报具体内容,并填写车辆报修申请表,由车队队长签署意见后,报集团技安科车辆维修保养审核组。第六十四条集团技安科车辆维修保养审核组应及时对车辆报修项目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第六十五条经同意后,驾驶员到定点厂进行维修,若在维修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维修项目,应立即与集团技安科审核组联系,以便进行补充审定。车辆维修后,在修理厂出具的清单中必须注明维修科目、换件部分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并加盖公章。第六十六条若驾驶员未按程序报审而擅自进行维修的,费用全部自理。第六十七条凡维修价格在500元以上的报监察审计部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六十八条凡更换单价500元(含)以上的配件,须技安科维保审核人员到厂审核认
14、定后方可更换。技安科对更换下部件进行认真查验并登记,金属部件需统一回收保管,达到一定数量时按集团已报废物资处理程序处理。第六十九条车辆在外地出现故障,可以电话向技安科审核组报修,经同意后可就近维修,回公司后必须及时补填车辆报修申请表,并及时向技安科说明具体情况。第七十条对事故车辆,在申报维修前须请示所在公司领导,并通知所在公司车队队长及集团技安科,以确定在送修前的保险等事宜。第七十一条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的,由当事驾驶员负责修理,费用全部自理,公司将视车辆损失情况给予惩罚。责任认定办法:由集团车辆领导小组会同定点修理厂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认定,并出具技术报告。第七十二条车辆临近正常保养期限
15、时应由保养人提出,审核组审核后送厂保养,逾期未提出或因为保养不及时造成车辆损坏的,追究保养人责任。第七十三条维保审核组人员对报修车辆应预估费用,超过200元须立即报告技安科负责人同意。第七十四条定点修理厂费用由技安科负责人、维保审核组共同按合同期限统一审结,保养人负责报销。第七十五条驻外地办事处车辆由集团总裁办指定专人负责协调维保及相关事宜。第七十六条集团员工自带车辆可自愿到集团招标定点修理厂维修,费用自理。享受团体修车优惠。第八章自带车费用补贴规定第七十七条对自带工作用车补贴费用的人员范围:(一)相当于集团公司大部门的总经理助理以上管理和技术骨干;(二)特殊的岗位或工作性质的员工。第七十八条对享受费用补贴的自带工作用车使用要求:(一)自带工作用车人员外出办事,原则上要求使用自带车辆;(二)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违章、事故等由本人自行解决,与公司无关。第七十九条自带工作用车的费用补贴标准:(一)副总裁:每月报销该车辆费用:100O元。(二)总裁助理:每月报销该车辆费用:800元。(三)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每月报销该车辆费用:500元。(四)特殊的岗位或工作性质的员工:每月报销该车辆费用:300兀O第八十条申请自带工作用车费用报销的程序:(一)本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报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