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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通用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销售的食品合法,制定本制度。一、凡进入市场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二、经营者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准入标志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三、经营者要对每日购进货物做好台帐登记,准确记载所进货物的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姓名。四、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等内容。经常检查食品的质量,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五、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六、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等质量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