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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依法需要听证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前,通过举办听证会形式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的活动。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质证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
2、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及参加人员第六条听证组织机关一般为决策承办单位。听证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实施。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有两个以上的,一般由牵头部门组织听证,也可以联合组织听证。听证组织机关有争议的,可由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第八条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确定,一般为1人。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一)主持听证会;(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三)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和恢复;(四)确保
3、听证会正常开展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听证会设置听证记录人,负责听证会记录。听证记录人由听证组织机关确定。听证会记录应当准确、完整。第十一条听证会设置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应当如实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并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回应听证代表的询问。听证陈述人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承担起草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担任。第十二条听证组织机关可以从以下群体中确定听证代表:(一)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与决策事项相关的社会团体推荐的;(三)听证组织机关邀请的。第十三条需要遴选听证代表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代表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
4、证会。遴选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听证代表不少于7人;(二)邀请的听证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全部听证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没有人员报名或者报名人数少的除外;(三)要根据利害关系紧密程度、行业特点、专业知识、报名顺序等因素确定听证代表;(四)其他因素。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就拟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和看法,有权向听证陈述人发问并要求回答。第三章听证组织程序第十四条听证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通过网络等形式举行。第十五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政府或者本部门门户网站中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组织机关;(二)听证事项内容及简要说明;(三)听证时间、地点及组织形式;(四)
5、听证代表名额、报名条件、时间和方式;(五)听证代表产生方式;(六)旁听人员名额、报名条件和方式;(七)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八)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悉的事项。听证组织机关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等方式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听证组织机关申请报名,同时提交相关基本信息材料。报名时,注明对听证事项的基本意见、理由和联系方式。第十七条参加听证的报名期限届满后,报名人数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数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公告延长报名期限。第十八条除自愿报名外,听证组织机关决定采用推荐和邀请方式确定听证代表的,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
6、推荐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听证代表,但被推荐或受邀代表应为未参加过决策起草、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的人员。报名担任听证代表的人数超过预定人数的,听证组织机关可适当增加听证代表名额。听证代表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听证会举行7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将听证会通知、听证会议程、听证会纪律等听证会材料提前送达听证代表。第二十条听证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3个工作日告知听证组织机关。经听证组织机关同意,可通过提供书面材料陈述意见。第二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或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听证组织机关有权延期或取消听证会,及时通知听证代表并向
7、社会发布公告,说明理由。延期时间不能超过30日。第二十二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听证记录人核实听证代表到场情况及其身份信息;(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事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人和听证代表名单,并宣读听证会纪律;(三)听证陈述人说明决策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等;(四)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五)听证陈述人答复;(六)听证主持人进行简要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第二十三条听证代表可以会后向听证组织机关递交反应其主要观点和理由的书面材料。听证会旁听人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向听证记录人提交有关书面意见。第二十四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如实记录各方的观点
8、和理由。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听证记录人签名或盖章;听证代表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听证代表对听证笔录有异议的,可以当场要求更正。听证会听证笔录现场无法及时整理的,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成。听证代表可以在听证组织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查阅听证笔录,对听证笔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更正。第二十五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第二十六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报告制作。听证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听证过程概要、听证代表构成等基本情况;(二)听证事项和主要争议点;(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四)对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五)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听证报告是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听证组织机关将决策草案提交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提请政府审议时,应当提交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第二十八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做好听证工作的全过程记录,并规范存档。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