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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农村集体资产属全体成员共同所有,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所有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包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业农村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
2、必须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适应村级经济管理要求,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股份经济合作社严禁以集体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第二章应收款项管理第五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要建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核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债权,努力降低应收账款。对单位和个人欠款,要按合同及时催收;对暂无还款能力或一次性交清有困难的,可由村与欠款人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对有偿还能力拒不上交和归还的,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催收,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第六条对时间较长确实无法收回需核销的应收款项,1万元以下的必须经村(社区)三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操作实施报损,1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在村(社
3、区)集体讨论通过的基础上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报街道审核备案后,可给予报损处理,任何个人不得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对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保管使用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除未使用、不需使用、已提足折旧的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均应提取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平均年限法。要落实保管人员,明确保管职责。资产保管人
4、员发生岗位变动时,要办理好固定资产交接手续。第九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台账,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第十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承包、租赁、转让、变卖等,应经村(社区)集体讨论,签订规范的合同,并报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资产租赁合同期限不宜过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需超过5年的,必须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街道批准方可实施,同时要确定承包租赁款递增比例。第十一条对5万元及以上村级集体固定资产报废、1万元及以上物资报损的,应经村(社区)集体讨论,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第四章资源管理第十二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资源性资
5、产管理,建立健全资源性资产管理和使用台账。第十三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设置资源出租(流转)期限,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对合同到期后原经营主体在合同期内技术水平高、设施设备投入大、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的,报街道审核或审议同意,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不低于同期市场价的标准续签租赁合同。第十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对库存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库存物资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落实保管人员,明确保管职责,健全进出库手续,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第五章在建工程管理第十五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在建工程管理。项目实施应经村(社区)集体讨论,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不
6、得拆分肢解,要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细化相关条款内容,实施规范结算工作,项目竣工结算时应提供行业正规票据。第十六条对1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项目,必须经村(社区)集体讨论通过;对10万元及以上不足3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村(社区)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直接确定实施单位或自行组织招投标。决议或招标结果按规定公示,并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后。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建筑或安装施工企业资质证书。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街道组织开展工程结算审核。第十七条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总额30万元及以上的需经村(社区)集体讨论,联村干部审核、街道审批,
7、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呈报街道审核或审议同意后进入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概算总额400万元及以上的,需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第十八条特殊工程、应急工程等确实不宜公开招投标的,须经街道审核批准。第十九条变更工程必须有工程变更联系单,累计变更额在合同价的10%以上或者超过50万元的,须重新组织招投标,确因特殊原因不宜招投标的,须履行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后报街道同意,签订补充合同。第六章采购管理第二十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物资和服务采购管理。对5万元以下的村级物资和服务采购,必须经村(社区)集体讨论通过;对5万元及以上不足
8、10万元的村级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在村(社区)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直接确定采购单位或自行组织招投标。第二十一条对10万元及以上不足200万元的工程物资采购、1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非工程物资采购、1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服务采购(包括工程服务和非工程服务),先村(社区)集体讨论通过,再经街道审核同意,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后,进入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第二十二条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物资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非工程物资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采购(包括工程服务和非工程服务),先村(社区)集体讨论通过,再经街道审议同意,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后,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第二十三条采购决议或招标结果按规定公示,并签订规范的采购合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于日公布,自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