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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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实现公路路网有机衔接,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结合我省近年来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连接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高速公路连接线是指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场末端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之间的连接公路。第四条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本着“区域统筹、满足需求、标准适当、节约投资”的原则,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对项目连接线选址及路线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充分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后就近连接。第五条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技术标准。(一)与设区市中心城区、

2、5A级景区、国家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以及现状年吞吐量达100O万吨及以上的港区相接的连接线采用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二)原则上高速公路路网通往县(县级市)主城区的一条连接线按一级公路标准进行建设(既有高速已有一级公路或四车道及以上连接线的除外),其他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三)其他连接线原则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条件受限的,可采用三级公路标准。第六条连接线用地指标及建设费用纳入高速公路项目规模。地方政府需要提高连接线规模、标准的,由地方负责因提高建设标准、规模所增加的用地及建设资金。(一)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地方政府提出提高连接线规模、标准的,可将提高连接线的规模、标准部

3、分纳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规模进行报批。(二)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及以后,地方政府提出提高连接线规模、标准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办理提高连接线规模、标准部分的公路基本建设程序。第七条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要与主线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原则上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第八条地方政府要求组织实施的连接线,其建设规模、标准不得低于原设计。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负责实施的县级以上政府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连接线需与高速公路同步建成通车。(一)协议签订前未进行施工招标的连接线,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标准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预算中

4、的相应建安费参照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结果同比例下浮,拨付地方政府用于组织项目实施。(二)协议签订前已进行施工招标的连接线,按中标价格拨付地方政府用于组织项目实施。第九条高速公路连接线长度在两公里以上(含)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负责养护、管理;两公里以下(不含)的,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第十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H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2013年8月20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全省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规定(修订)(赣交基建字(2013)48号)同时废止。江西省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2024年2月6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5、印发了江西省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根据江西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到2035年全省高速公路里程将达到1万公路以上,省际高速通道出口达到45个,形成十纵十横十绕全省多中心放射网格状高速公路路网格局。随着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稳步向前,高速公路连接线作为沟通国省道、县道,城市道路及重要交通吸引源,对发挥高速公路沿线地方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江西省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规定(赣交基建字2013)48号)指导了我省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辐射功能,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但管理规定实施过程中,连接线建设规模、建设技术标准等较难适

6、应新的建设要求,且存在建设基本程序细化程度不够,连接线建设预算拨付原则不明确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实现公路路网有机衔接,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结合我省近年来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实际情况,对江西省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调整情况1、建设规模修订调整:一是原连接线管理办法只涉及与设区市城区连接线采用一级公路标准。现修订为与设区市城区、5A级景区、国家级工业园区以及现状年吞吐量达1000万吨及以上码头采用一级公路标准。每县城区给予1条采用一级公路标准的连接线未改变。二是根据近5年来批复情况,将原与乡镇相连的三级公路连接线标

7、准调整为原则上采用二级公路标准。2、鉴于当前地方道路用地审批难等问题,明确了地方道路采用连接线方式的用地可与高速公路用地一起报批。3、明确了地方组织实施连接线拨付费用原则。原管理办法拨付给地方费用标准不-,修订调整为采用中标价或预算参照主体施工招标同比例下浮的方式拨付给地方政府,同时删除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给予通往每个县主城区一条一级公路连接线300万/公里及贷款三年贴息的补助的条款。三、主要内容办法共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本办法规定了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原则,项目连接线选址及路线就近连接国省道、县道、城市道路。2、本办法规定了连接线建设技术标准,原则上仅保证高速公路路网通往县(县级市)主城区有一条连接线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其他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3、本办法明确了由于地方政府提高连接线建设规模、标准所增加的用地、建设费用以及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的承担主体。4、本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要求组织实施的连接线费用预算拨付原则。协议签订前未进行施工招标的连接线,批复预算中的相应建安费参照主体工程施工结果同比例下浮,拨付地方政府用于组织项目实施;协议签订前已进行施工招标的连接线,按中标价格拨付地方政府。5、本办法明确了高速公路连接线长度在两公里以上(含)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负责养护、管理;两公里以下(不含)的,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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