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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合规评判”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等规定,充分考量执法办案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合规评判”的情况,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合规评判”,是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合规性、做出的合规承诺等进行综合性的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评估,评判结果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二、“合规评判”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三、办案单位应对行政相对人的案发前的日常经营的合规性以及案发后的合规性整改情况进行评判。四、案发前的日常经营的合规性包括:(一
2、)证照是否齐全;(二)经营台账是否规范;(三)近三年有没有违法记录;(四)企业信用情况是否良好;(五)其他能证明其合规经营的材料。五、案发后的合规性整改情况包括:(一)是否签署合规整改承诺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否按照合规承诺书的事项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进程表;(三)办案人员现场核查确认已整改到位,并没有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六、办案单位需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规评判,并形成“合规评判”建议书,根据评判建议,酌情开展自由裁量。七、办案单位经“合规评判”后认定行政相对人合规情况良好,可以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无争议;(二)涉案单位或者个人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及时弥补损失或减轻危害后果,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八、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和教育行政相对人主动完成合规性整改,并向执法机构上报整改情况,配合完成“合规评判”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