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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在项目竣工后,都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资料。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单位竣工财
2、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五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责任主体,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主体,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
3、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第七条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待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中一并处理。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不能代替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第八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第九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件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第十一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
5、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
6、关资料。第十三条市、镇两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审批。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如下要求报批: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概算投资比例超过50%(含50%)或市级财政资金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非经营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他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镇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财政所(财政分局、财政办)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四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单位应根据*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为依据,对竣工财
7、务决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接受市审计局组织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或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备案)之日起10日内,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建设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予以披露,同时填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意见表(附件3)。第十六条审批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
8、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
9、比例是否合理;(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七条在决算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审批单位所需资料,应及时补充提供;对审查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说明或纠正;对需实地调查的,应积极予以配合。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项目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其中属于财政资金部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竣工财
10、务决算批复后15日内及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九条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内容仅为设备购置、房屋和其他建筑物购置的,不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入账。第二十一条实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备案和监督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管委会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在季后10日内将已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11、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对授权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并对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将视情节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承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基本建设项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1 .项目概况表(IT
12、)2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1-2)3 .资金情况明细表(1-3)4 .交付使用资产总表(1-4)5 .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1-5)6 .待摊投资明细表(1-6)7 .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1-7)8 .转出投资明细表(1-8)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2-1)2 .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2-2)3 .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2-3)4 .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2-4)5 .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2-5)6 .待销核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2-6)7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意见表附件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意见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性质:建设项目名称:主管部门:主要施工单位:主要审价单位: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意见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经办人(签章):(不够请另附页)负责人(签章):